目前才剛到A公司(即台灣公司)任職1個月,工作環境很好,主管跟同事也很棒,
雖然公司前兩年還沒賺錢,但今年明年應該就會上軌道,前景看好,
沒想到之前已經放棄的B公司(中國公司,在台灣有設辦公處聘RD)通知錄取,
開出了比A公司年薪多40W的條件,
前一個月須至中國(新訓?),之後就是在台北上班,然後每兩、三個月去一次中國出差。
因為上個月在A公司步行可到之處買了人生第一間房,是預售屋,兩年後交屋,
以目前在A公司的薪水背房貸,全家會過得很緊,
(當然是餓不死,但是別想出遊/上餐廳了),
所以對每年可以多40W實在很心動,
但是又很擔心中國的企業似乎會把台勞當免洗筷?
且offer寫明了契約期間是3年,
看起來中國的公司不像台灣是以「不定期契約」為主,而是走「定期契約」路線
那3年後的飯碗還在不在,是很令人擔憂的,
而且家裡還有兩個小朋友(1歲/4歲),雖然口頭是承諾2-3個月去一次中國,
但又沒有白紙黑字,要是哪天收掉台灣辦事處,強迫你長期留在中國,
不就又要重新找工作了(我是不可能常駐中國的)!
有沒有前輩(曾)在類似的情況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