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xjolin (狐喬林)》之銘言:
: 想請問 公司中的一位外勞因為合約已滿 明天是最後一天工作天
: 下個禮拜二要搭機離台了
: 但是沒想到他們仲介公司居然要這位外勞
: 搭乘仲介公司的小巴士專車 並收取 高於市價2倍的包車費用 (1700)
: 我們自己搭公車 總花費只要350就可以到機場了
: 該位外勞還跟我說 真的只能搭仲介公司的車 不能自己另外坐車 即使我陪同...
: 想請問這是對的嗎?? 仲介公司是說 要安全護送外勞到機場 才算完成他們的使命
: 但因為他們三年合約 是三年前9月20左右簽的 到了今年9/24 合約本來就已經滿了吧??
: 且就算真的不搭他們的車 他們有辦法對該外勞做出甚麼法律上的懲處嗎??
: 還麻煩懂法律的前輩 或者是有過類似經驗的板友幫忙了 感激不盡
這個...
雖然不是任職於科技業,稍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合約期滿的外勞(中途解約也是),仲介必須安全的把人送到機場並出境
但是費用必須是仲介公司負責!!!
收取高於得不正常的費用,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五項喔。
::: 法規: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4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
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
發布之命令。
外勞期滿前夕本來就要離境,不然會逾期居留,
我們是和雇主會簽署勞動條件,載明若外勞期滿,仲介就要免費接送機,
畢竟雇主也不希望勞工在途中發生什麼不安全的事啊。
另外,該名外勞出境之後必須要辦理下一個名額,
需要提供他的"搭機證明",以證明這個人離境了,
如果該名勞工自行到機場後發現趕不上飛機,自行改到其他班機出境,
那麼仲介公司就沒有辦法查詢到他的搭證,
對後來辦理名額會有麻煩,故比較不會放行讓外勞自行搭車。
總之,仲介接送外勞是正確的,但是收取$1700平心而論是違法的
(是從台南接去桃園嗎??還是高雄小港???)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