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是幫自己妹妹問的…她目前滿30,剛進一業務性質職缺上班(有相關經歷)所
以薪水比一般同梯進去的多大概三千上下,同意報到後,公司的合約寫明是「任用」
但是到單位時發現單位直屬主管、經理都沒有在面試時看過,而進去後不到二個月
,公司卻要她自行離職理由是第11條第5項「不適任」但建議她自行離職否則再找
同業不好找巴拉巴拉…而二個月前妹妹並不知公司有此打算還是有出業績、出勤正
常甚至沒有加班費的加班也任勞任怨…但得知上頭有意請她離開後,她百般表示出
想留下意願但都未有正面回應也年資而無法調任其它單位…在跟人資談過後,因為
沒有可以被異議的地方人資也不想得罪部門主管,好說歹說同意給妹妹資遣費+二張
證明書(一張是非志願,另張是志願)妹妹才同意簽了下去…
未來她再找工作因為這家的規模算是屬一屬二的,她有意寫在履歷上但是連她自己都
搞不清楚被火的原因?接下來怎麼向下一家說明?
p.s資遣費有收到了但非志願上也註明第11條第5項= =
個人覺得蠻扯的~~出的了業績也沒客訴=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