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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上祚/台北報導】 2013.11.17 03:37 am
財政部六月修訂證所稅,僅剩初次上市發行(IPO)所得要課稅,但多數人以為的「外
資免課」,其實只有境外法人適用,上市櫃海外員工無法豁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海外
員工證券交易所得仍需課稅,且追溯至今年一月一日實施。
財政部官員表示,去年八月所得稅法修正案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儘管今年六月
再度修法,本國人課稅門檻提高為一年交易額十億元以上,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股票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不變。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上市櫃公司海外員工,參與認股權證取得股票後,均透過海外
員工集合投資帳戶出售股票,買賣數字很明確,上述集合投資帳戶在台均有委託稅務代理
人,可以協助境外員工申報證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非居住人一般是在離境前申報所得,居住在境外的員工,可以選擇每一
次出售股票後逐筆報稅,或年度結束後,委託稅務代理人報稅,但二者稅率均為百分之十
五。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表示,財政部之所以頒布新解釋令,主要是想釐清上市櫃
公司員工認股權集合投資帳戶,到底該視為外國投資機構,免課證所稅,還是應該視為在
台灣有所得的外國人。
由於國內科技業員工為降低稅負,部分具雙重國籍者會選擇轉為海外子公司員工,這項新
規定上路後,海外員工賣股票處於相對不利情況,部分所得稅稅率較低的科技業員工,可
能會乖乖地將薪資帳戶轉回台灣。
【2013/11/17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