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年前應徵網路企劃行銷之職務,
當時公司方面表示15天為試用期,且不支付薪水。
工作地點在台北,但幾天後,
公司以網頁設計需拍攝照片為由派至日月潭飯店,公司表示以公費支出提供住宿及交通費。之後待了兩個禮拜。
回台北上班後,發現工作內容又與應徵職務不符,所以請辭。
但年後,收到對方寄出 存證信函
內容為 當事人涉嫌詐欺,不應在在職期間提出因公出差要求公司支付費用,
且之後 無故消失…
信件上寫的完全是另一套故事!!
但不知如何尋求可協助之單位
對方表示若不盡快賠償調解則會採取法律途徑。
請問該如何不被公司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