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想轉職的念頭,也談了幾間公司並取得offer
但當初進公司有跟公司簽訂服務承諾書
其中至國外受訓也與公司簽訂了合約
想請問大家:
1.原本簽的服務承諾,是由於有新的專案,此專案預計執行兩年半
所以要求我簽約,但合約上其實沒有註明,只提及年限及薪水,還有最重要的賠償
合約中並無註明有給予簽約金,但如約未滿要離職需賠償30萬,這樣不平等
的條件是否成立? 還是說白紙黑字我就得照單全收?
2.出國所簽的約註明公司出支10萬(只是概估的數字),若約未滿要賠償30萬
這樣的賠償是否合理? 網路上看到是可以讓公司調出國支出明細
針對出國所有的支出作賠償即可?
以上兩點狀況懇請熟悉勞基法或法律的朋友幫忙,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