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gnal180 (123)》之銘言:
: 我原本的工作內容,老闆後來又給我新增加工作loading
: 我跟老闆反映說新沒辦法同時把兩份工作內容做好,希望能只做我原本做的
: 結果老闆今天打電話來臭罵我一頓
: 還說你是一個職員 憑什麼跟一個總裁這樣討價還價,你這是什麼工作態度 等等
: 他又說 : 今天下班前決定並回覆他要不要接下新指派的工作 (包含原本的工作內容)
: 如果不接的話,就是1 months notice
: 請問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 謝謝各位
星期二那天 老闆就確認我的離職
然後預告時間就是從24日開始生效 為期一個月 到10/23
我可以領到10/1~10/23 的預告工資
我有查過勞基法相關條約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因為我有跟公司簽合約 其中一點提到合約終止的條件:
雙方兩造有權終止合約
(1)提前一個月告知
(2)或直接以一個月薪水代替
Q1:請問如果我是非自願離職,又根據上述與公司簽的合約
除了那10/1~10/23之薪水,我還能領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嗎?
Q2:去年11月我的老闆發信說如果我11月到今年四月的業績有達到半年目標的90%
我可以有5%的月薪加薪
(5% salary up if half year target is reached by 90% or above)
但我後來發現我有達到90%以上 但公司都沒給我加薪
在我離職前 我可以跟主管要求補足5月以後的薪水差異嗎?
因為同事說老闆總是站在優勢,他可以說他後來有調整之類的 (但都沒有信件可證明)
所以我提這個,只會讓他更pissed off,
畢竟我已經因為拒絕他的職務安排而讓他資遣我了
以上問題 請版上前輩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