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休不完 須發加班費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4.10.21 03:53 am
為降低成本,不少雇主會把勞工的「加班」或「停休」改成擇日補休,但很多勞工來不及
在年度內休完,以致補休假「被吃掉」。勞動部昨宣布,若半年內無法休完加班的補休假
,雇主須補發加班費;至於停休的補休假也將研議比照,最快明年下半年上路,約六百七
十萬名勞工受惠。
勞動部研議明年推動周休二日,配套之一就是修訂勞基法,勞工來不及休完的加班補休假
,強制要求雇主補發加班費。修正草案預計年底出爐。
現行勞基法規定,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正班以外若要勞工加班,須徵得工會同意,每天
總工時最多十二小時,且加班時數的前兩小時須加給至少三分之一工資,後兩小時加給三
分之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劉傳名說,加班時數經勞工同意,可改成補休時數;但很多雇主為省
工資,都會與勞工協議補休,要是勞工來不及或沒時間在該年度內休完,加班時數就等於
奉送給公司,討不回來。
護理人員就常有休不完補休假的問題。江姓護士說,加班形同家常便飯,但因醫護人力短
缺,根本無法讓大家補休,結果是「跨完年,沒休到的補休也歸零」,未來若能補發加班
費,「再好不過。」
但有學者擔心,新制會造成雇主「常態性」要勞工補休,變相不發加班費。劉傳名說,加
班仍須以加發工資為優先,須經勞工同意才能改成補休,否則違法。
勞工若例假或國定假日停休出勤,依規定雇主應加發一倍工資,但雇主也常要求以補休取
代。勞動部原本不打算將休不完的停休補休假也比照補發工資,理由是例假和國定假日就
是希望勞工休息,比照後可能反害勞工沒休息、過勞。
但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批評,勞基法不應有兩套標準,停休補休應也一併強制
補發工資;薛姓勞工不平指出,「停休難道不算加班、『延長工時』?」勞動部見外界反
彈不小,隨後改口表示,休不完的停休補休補發加班費,「也可以討論。」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90125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