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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本周六(29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企業應讓該員工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至於原
本當天不須出勤或不具投票權者,則不必另給假給薪。
勞工局長謝政達強調,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稱放
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
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且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
此外,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
日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最高得裁罰新臺幣30萬元,呼
籲企業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