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與人事和他的老闆不和很久了,詳情以前寫過,這邊不再重述.
因為我朋友最近常常感冒,
這個月他請了幾天都沒連續的病假在家裡休養,
這兩天他回到公司,
人事要他繳交就醫紀錄才能請病假,
我朋友拿了看診的收據影本給人事,以為沒事了.
昨天他老闆在走廊遇到我朋友,
他老闆擋住我朋友的路,(等同於台語的'堵'人)
跟我朋友說,從今之後,我朋友要是請任何情況的病假,
都必須要有醫院及醫生親筆簽名的就診證明!
我朋友當場是被嚇到,來不及跟他老闆吵勞基法.
事後我朋友只是覺得他老闆給他有威脅他之後不得請病假的感覺.
我不是很了解我朋友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和對付,
所以我幫我朋友請教各位,
所謂要有醫院及醫生親筆簽名的就診證明是基於甚麼法條?
我幫我朋友查是沒有查到...
像我朋友去診所看診不就不是醫院了? 那這是要怎麼處理?
我朋友每次病假都要附他老闆所強制命令要求的就診證明,
這合理嗎? 連小感冒或是請個半天的病假,都要弄到醫院醫生親筆簽名?
這個人事和老闆是不是有點離譜?
還有這些亂七八糟的事端要怎麼留下紀錄?
以方便我朋友在職時或是離職後向勞工局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