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天為了到新公司就職
到區公所辦理了健保轉出手續
順便跟承辦人員了解一下健保計費規則
1.在1月N號轉出A單位 N=1~30
在1月M號轉入B單位 M=N+1<=31
你1月屬於加保在B單位
2.在1月31號轉出A單位
在2月 1號轉入B單位
你1月屬於加保在A單位
以上是考慮B單位有將重新加保日期銜接上A單位轉出的日期的情況下
如果照上面的說法
加退保的時間不需要隔月施行
無意去反駁原文一樓的說法
因為公司可能會有各自的作業程序
這點可能原原PO要問問兩間公司的人資會比較清楚
根據區公所人員的說法
離職生效日健保退保應該沒太大關係
所以可以早點辦沒問題
僅供參考..有錯也可以指正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