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知道該不該投訴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5-04-14 21:47:09
國家他馬的有法律,研替也是人
也要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我引用勞動部網站的法源依據
正常工時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兩周八十四
自己算每天早八晚五點半就是剛好84
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於九十一年
底修正同條第二項「二週彈性工時」規定,並於第三項增訂「八週彈性工時」規定。
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
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指
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皆可依上開規定實施「二週彈性工時」制度。
另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
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即
為所稱之「八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製造業」
、「營造業」…等行業,業經指定適用該項規定。
另外這網站有部分連結found 404失效了,政府,不意外
http://ppt.cc/QCpg,看你這麼操,公務員連個網頁連結都沒做好
就覺得超可憐der
延長工時部分
勞動基準法有關延長工作時間規定原本相當嚴格,除需具備法定原因外,對於延長工作時
間之程序,以及男女工、各行業之延長工時時數皆相當限制,勞資時生困擾,各界迭有應
予修正之意見。依修正後之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即可延長工時。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另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使男女勞工之延長工作時數一致化,一個月皆不得超過四十六小
時。
我幫你除好了
因為一天不能加班超過12小時 把46/3=15.3 所以加班最多最多15天又1小時是允許範圍
也就是假設一個月22個工作天,最多只能加班15天 有七天必須不能加班
否則就是違法
至於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工時之必要者,雇主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無需先徵得工會或勞工之同意。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
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上開規定並未改變。
另外我也幫你找了加班費部分
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按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為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
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
分之二以上 理論上第二條就是極限 因為一天上班八小時+四小時就十二了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5月0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勞雇雙方不得
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
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
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所以加班費前兩小時按照你單日工資/8 *1.33 第三小時開始*1.67
再來補休與特休一律都要當年度放完否則老闆要提出補償方案
這樣法規你可以拿去給HR看了
勞基法都不看
整天在那邊違法,另外如果你覺得權益受到損害
我強烈建議你到蘋果 壹週刊 還有PTT大方地把所有資料公布
因為你的這件事情才能讓社會大眾知道惡劣的公司在哪裡
以後大家才會閃,薪資是可以談的,雖然很多公司被酸薪資
但至少都有合法,連合法都做不到,說真的,這間公司競爭力很差
靠著侵占勞工的身體健康與合理薪資來獲取利潤
你覺得這種公司有什麼競爭力?
我看過的所有有競爭力的公司絕對都是按照勞基法進行給付薪水和進行休假
都是很弱勢很弱勢和在淘汰邊緣的中小企業才大量的違反勞基法
這些企業本就不應該存在,因為你的募資與利潤能力有問題
或者說你的經營管理有問題,不是老闆拿得太多,就是公司競爭力太差
只有這兩種,第一種不可原諒,第二種老闆要自己想辦法解決
台灣社會只要能淘汰這些企業才能徹底解決低薪跟勞工過勞問題
解決這兩項,企業才會轉型才會想辦法募資做有技術,高毛利的事業
你的老闆還沒五點就點下班,白天去打高爾夫,
你晚上爆肝過勞死,他去捻香還嫌你沒效率
做人不用那麼犯賤,準時下班不是錯誤,錯誤的是上班沒效率而且打混
如果上班都有盡心盡力完成事情,憑什麼不能準時下班要求加班費(基本法律)
按照法律放假,公司是老闆開的,他都沒員工認真了,你是在認真什麼?
反過來老闆不缺錢可以不認真,那回頭問,不缺錢為什麼薪資發成這樣?
如果雇主都按照法律
社會的工資才能回到合理階段,如果員工作賤自己去屈就不合法的薪水與制度
與違法的人同流合汙不舉發,社會自然越來越低薪,如果你真的很缺這份薪水
也請你在有朝一日可以公諸於世這些違法的企業
另外我也去interview過跟我說責任制是一種吃到飽的概念
公司可以不用加班費但給你分紅跟獎金,馬上被我打槍
照你這樣說,我去搶劫你家,偷你的車,被你發現我也可以包你紅包補貼你
沒被發現就我賺到囉,主管被我打到臉腫起來,我說你這種行為跟小偷有什麼兩樣
我絕對去舉報你
再來大家要有一個觀念
補休加班屬於延長工時
所以如果你要補修,加班的時間前兩小時要換算*1.33 後兩小時要*1.67來放假
如果沒這樣放,就不算是加班,所以你假設加班兩小時,補休不是兩小時
是大約會多出40分鐘左右的補休時間,要整整補修放2小時40分鐘
而不是做兩小時兩小時
: 工作方面加班動輒加到十一二點甚至兩點多,
: 能十點前下班便是一件小確幸,
: 我上班至今半年總工作時數卻已將近九個月,
: 我知道科技業的工作時數本來就很長,
: 所以一般而言都有補休或是加班費做補償,
: 我們公司僅有補休沒有加班費,
: 但是我有時候連周末都必須支援加班,幾乎沒有辦法申請補休,
: 補休時數已累積能請三個月長假,變成一種看的到卻吃不到的福利...
: 同樣是研替的朋友都覺得很誇張不是叫我投訴就是叫我回去當兵,
: 但是我覺得受不了跑掉就像投降認輸一樣,
: 怕被人說是草莓所以一直努力撐著,
: 但是投訴又怕黑掉(因為這麼操的只有RD加上研替的身分很明顯)
: 老實說每日超過12小時的工作時數讓我很痛苦,
: 我幾乎沒有自己的時間,好不容易有休假卻累得不想動,
: 可以說我沒有生活品質,
: 想問問有工作經驗或是投訴過的前輩們,
: 遇到這種血汗公司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感恩!
作者: stosto (樹多)   2015-04-14 22:02:00
這邊沒甚麼人敢準時走
作者: h921440 (大H)   2015-04-14 22:12:00
推! 專業好文~收藏善良的台灣人寵壞這些老闆們,反倒讓他們越來越囂張
作者: damm (Anubis)   2015-04-14 22:30:00
推。
作者: joybee (IDAHACK)   2015-04-14 22:39:00
作者: loedison (世界末日~)   2015-04-15 00:27:00
作者: c41231717   2015-04-15 04:18:00
推說明!
作者: Jesuscrash (被愛是一種幸福)   2015-04-15 07:28:00
如果有律師專門打這類的就好了
作者: NightGod (夜神)   2015-04-15 08:01:00
這篇要推
作者: ArcTic2002 (aArcTic)   2015-04-15 08:28:00
和大小無關吧 我在某大廠現在連續20幾天沒放假沒補休 沒加班費 完全義務加班 ㄏㄏ
作者: tracykao1982 (chi)   2015-04-15 10:24:00
我待過的公司, 加班換補休都是1:1, 可是法律就這點似乎無明確規範
作者: nightmare (很多事得學習)   2015-04-15 11:35:00
推!!!
作者: TALIML (咻比咻比嘟)   2015-04-15 23:03:00
非常感謝!你給的資訊非常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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