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一點小事,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作者: Endure (Endure to the end)   2015-05-10 04:02:01
※ 引述《s31039 (Brice)》之銘言:
: 公司每一季都會撥600元給每位員工當作部門聚餐的費用,所以一年總共有2400元。
: 而我們部門是新成立的,與其他部門共同給同一個秘書負責。
: 根據其他部門的傳統,上面提到的錢不會拿來聚餐,而是拿來當作每周五的下午茶費用。
: 因為每星期都要吃,所以一定不夠,因此秘書要求每個人每年都要自掏腰包1000元來補。
: 我們部門有的人反對,有的人沒意見,我是屬於反對的人,
: 我的想法是600元吃完就不用吃了,這樣應該就沒問題吧,
: 但是祕書覺得,因為他要管那麼多部門,萬一當中有的人不吃這樣他會很不方便,
: 而且假如不參加下午茶,2400元就要充公,周五休假的人當天費用也充公。
: 部門內有些人雖然反對,但是不敢講出來,只有少部分人提出,包括我,
: 只是這樣就有被黑的風險,因為大老闆會認為這樣就是不團結,
: 以年薪來看,1000元確實不多,但我還是覺得這做法是不對的,
: 想要享受這項公司福利,必須先自掏腰包1000元,感覺有點奇怪。
: 遇到這種情況,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如何呢?
: 謝謝大家。
貼法律條文給她和大老闆吧!
她想貪一時之方便,2400元就要充公,這罪很重的,
福利金可以抵稅,而被她這樣拿來充公,已經觸犯到訛詐國家的稅金了。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08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0條: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3條: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GoodJobs (機構)   2015-05-10 08:12:00
這篇專業,直接將軍秘書。
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   2015-05-10 08:19:00
但是該職場上的前途也可能被將軍了.....<=無價
作者: ee820849 (天下無敵)   2015-05-10 08:55:00
真這樣貼法條出去,原原po,可能真會拿到這2400現金甚至主事人賤一點,全部門的人都拿到也有可能,但然後呢 ? 從此黑到發亮,黑到天下皆知了.....
作者: fhjqwefs (Kenshin)   2015-05-10 09:06:00
若我是當事人~打死也不會去唱反調因為職場人際關係非常非常重要。若我是旁觀給意見的,我就會說爭取自己覺得對的、想要的,自行斟酌損益平衡吧~奉勸年輕人不要太衝動
作者: GoodJobs (機構)   2015-05-10 09:14:00
上一篇已經唱反調了,這篇有差嗎?只PO法條,不放其它。
作者: wj1009 (wj1009)   2015-05-10 09:14:00
什麼都想依法行政是不會有好下場...以後上班晚一分鐘就叫你請假,請同事幫忙一切照流程來?
作者: yudofu (豆腐)   2015-05-10 09:35:00
哪有什麼問題?就時間制啊,所有員工都不早一秒上班也不晚一秒下班,你看老闆怕不怕?只是息事寧人的奴才實在太多了,有這些自詡走人和路線的廢物勞工怎麼還有前途?這種內賊就應該優先剷除。
作者: godwed (章魚)   2015-05-10 09:35:00
如果爭取自己"該有"的福利還要怕會黑到發亮,這公司根本不值得待啦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5-05-10 09:43:00
違法的爛公司到底是有什麼好待..
作者: besomebodyy (小人物)   2015-05-10 10:07:00
真多奴才
作者: oolontea (極樂娃娃)   2015-05-10 10:13:00
很多人會怕"依法行政" 就是因為制度不夠健全結果搞得大家都想走後門 最後還是無權無勢者變輸家也不能怪有些人會想要民哲保身 大環境如此有點技巧性的方法 你稍稍透露對方這樣"違法"即可
作者: sean12345678 (男人)   2015-05-10 11:40:00
E大 專業.
作者: keith780902 (keith)   2015-05-10 12:16:00
1000就給他吧…然後再酸很難吃
作者: GoodJobs (機構)   2015-05-10 12:30:00
覺得要看公司吧,假如是有制度的公司,什麼都是照規定來那就直接讓對方知道法條,假如是沒制度的公司,怕這個,怕那個,那最好還是摸摸鼻子。
作者: s31039   2015-05-10 12:48:00
謝謝E大的資訊,我應該會再思考一下吧。就像fhjqwefs說的職場人際很重要,工作幾年下來也看過不少很會捧LP的人,可惜自己沒有這樣的才能......
作者: kobeback (酒窩笑笑吧,whatever)   2015-05-10 14:32:00
試問原po,依您看法,聚餐費有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嗎?
作者: hahaluck (小呆狼)   2015-05-10 14:36:00
原原po大概只是想來找人認同 結果真有人貼法條給原原po有些事不要因小失大 等到分紅考績升遷時 才抱怨黑掉這種小事 也沒說對不對 秘書可能部門傳統就是拿來吃下午茶 有些部門拿來聚餐 爭議點其實在於多拿1000出來團體事務本來就會統一方便點 就跟聚餐 親子日一樣總是有人覺得地方不好 或不想去 但通常也不會因此個別退費給某人 因為這經費本來就是拿來使用於團體活動上秘書也不可能 滿足所有人想法 或許也有人覺得 多繳1000每禮拜都有下午茶時間 可以放鬆休息一下很好的 也是有真正卡在1000不想繳 也可以跟秘書說 下午茶就不算原原po一個 秘書也可能會接受 如果真的覺得反對多 就辦意見調查投票 這樣大家也不會有意見.
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   2015-05-10 16:05:00
法律是保障沒錯 但是職場上有太多事是法律無法解決的
作者: straggler7 (straggler)   2015-05-10 16:43:00
法律有規定秘書要幫訂下午茶嗎?
作者: ee820849 (天下無敵)   2015-05-10 17:56:00
情理法 情理法,如果原原po 真的拿出這些法條出來,可能過一陣子就又上來討拍說公司對他無情了,小弟剛好最近剛轉職,原公司拿我當初簽競業條款這大帽子有些令我不舒服的做法,我也很想把這事搞大讓人知道,就算真不違法,也可以讓大家看到這間公司的另一面,但仔細想想,我還有好幾個人要養,哪能在科技業出這種名之前偶爾看板上鄉民鼓動別人控告公司,覺得很爽很有道理現在自己遇到了,我沒那種條件跟大公司玩,還是吞下來了當然啦,如果原原po 一人飽全家飽,又有錢有閒,要走法律這條路去爭取自己的福利,也並無不可。只是想說,該怎麼做,你該有自己的判斷力鄉民的話,參考就好,因為你的未來,鄉民不會為你負責的
作者: sean12345678 (男人)   2015-05-10 21:17:00
樓上說的好, 識時務者為俊傑. 不過, 就是這樣的想法讓公司不怕違法, 能凹則凹, 吃定員工怕事心理.
作者: hahaluck (小呆狼)   2015-05-10 23:10:00
這件事也不算是存心凹 只是一個聚餐的經費如何使用目的用在團體上 也非圖利特定一方或者某特定人物跟公司也沒關係 甚至經費還是福委會 秘書個人處理的瑕疵或不足而已這錢是給大家吃下午茶的 原原po也能吃 算侵占?這樣說 那繳系費 社團費 福利金 只要你不認同的活動或不參加的活動 也可以提告侵占?事情沒那麼難啦 意見提出來 如果是我管的下屬 不繳就不
作者: s31039   2015-05-11 19:42:00
感謝大家的意見,其實這種事就是會有兩難的問題,不想被黑卻又想顧及自己的權益似乎不可能,而且主管其實已經暗示如果不繳錢在大老闆眼中就一定會黑,個人可能會再想想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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