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31039 (Brice)》之銘言:
: 公司每一季都會撥600元給每位員工當作部門聚餐的費用,所以一年總共有2400元。
: 而我們部門是新成立的,與其他部門共同給同一個秘書負責。
: 根據其他部門的傳統,上面提到的錢不會拿來聚餐,而是拿來當作每周五的下午茶費用。
: 因為每星期都要吃,所以一定不夠,因此秘書要求每個人每年都要自掏腰包1000元來補。
: 我們部門有的人反對,有的人沒意見,我是屬於反對的人,
: 我的想法是600元吃完就不用吃了,這樣應該就沒問題吧,
: 但是祕書覺得,因為他要管那麼多部門,萬一當中有的人不吃這樣他會很不方便,
: 而且假如不參加下午茶,2400元就要充公,周五休假的人當天費用也充公。
: 部門內有些人雖然反對,但是不敢講出來,只有少部分人提出,包括我,
: 只是這樣就有被黑的風險,因為大老闆會認為這樣就是不團結,
: 以年薪來看,1000元確實不多,但我還是覺得這做法是不對的,
: 想要享受這項公司福利,必須先自掏腰包1000元,感覺有點奇怪。
: 遇到這種情況,不知道各位的想法是如何呢?
: 謝謝大家。
貼法律條文給她和大老闆吧!
她想貪一時之方便,2400元就要充公,這罪很重的,
福利金可以抵稅,而被她這樣拿來充公,已經觸犯到訛詐國家的稅金了。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08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0條: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3條: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