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剛離職,在原公司其間有簽一式兩份競業禁止合約,
內容有一條是:本人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於其新任職公司到職一個月內,負有告知原公司其所任職新公司名稱及其職稱之義務,變更工作時亦同。違反則有逞罰金。
我目前已找到新公司,但本人不願意讓舊東家知道我在哪,請問真的有需要回函給舊東家知道我在哪嗎?如果不回覆舊東家可以查到我的勞保記錄嗎?
謝謝
作者:
Sana (靜止)
2015-08-12 16:14:00No need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5-08-12 16:16:00不合理的條文都是寫爽的~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éˆR)
2015-08-12 16:19:00不用
除非握有公司機密不然通常都不會理你可以不鳥它沒關係
作者:
chensb (紅茶)
2015-08-12 16:48:00不用鳥他 放心 親身經歷
作者: berserk117 2015-08-12 16:51:00
不用怕 先上網查台灣有判例的 再來想擔心是否多餘
作者:
luke72 (ccc)
2015-08-12 17:06:00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是無效的 公司只能花錢跟你買資料
作者:
chensb (紅茶)
2015-08-12 17:08:00若真要你簽你也願意 是可以要求補償金的若沒有任何補償 是無效的
作者:
Fiona102 (Fiona :))
2015-08-12 20:24:00不用理他 違法的合約就算你簽名還是無效的
作者:
unojerry (unojerry)
2015-08-12 21:24:00為什麼不合理的條約還要放在合約書裡?都不用管的?
作者:
luke72 (ccc)
2015-08-12 21:29:00因為放了強迫你簽 有機會勝訴 桃園曾經有勞工判賠50萬
作者:
stu85010 (黑白夜衝爽哥)
2015-08-13 23:07:00之前上課時老師說 如果每個月薪水有一筆____津貼那公司就完全有立場主張這是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