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家公司把四班二輪改成常日和常夜,
常日沒了輪班津貼,走了一批人,常夜一天輪班津貼原本450,改成350。
四班二輪最多一月工作16天,共192HR,一天休兩小時,工時共160HR。
改成常日常夜,0730~1700 2200~0730,禮拜五早班1630走 晚班0700走
一個月最多23天,216.5HR,一天休一小時,工時共193.5HR。
輪班改成常夜是沒什麼差別,但改成常日的都走了,因為換算時薪比加油站還不如,
等於是趕人走,我不曉得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
聽說同事說很多公司都改成常日常夜來上班了。
颱風那天,我本來不想來上班,被騙來上班後報加班被打槍,
他給我報三倍小時數30HR補休,但我覺得要是有事先說的話颱風那天我根本不想來上班。
這樣騙人颱風天上班,有沒有犯法啊?
下禮拜要放無薪假6天,但薪水會先給你,之後要補班,
但是常日常夜,勞基法規定上六天班要休一天,一個月只能補四天班,
我同事有欠公司7天班了,這次無薪假6天,是要真的無薪了,
不能再欠班了,我估計這7天班,最後也是報無薪假。
裡面工作人員都只剩下老人了,八年九年的年資,等著公司裁員,
說真的我挺羨慕HTC可以裁員,畢竟台灣沒有公司會想要裁員發資遣費了。
有裁員的,聽起來很難聽,但實際上真的很幸運,可以領到錢,
HTC至少敢做敢當,有裁員的魄力,我這家公司咧??
沒賺錢還想學人出來當老闆ˇˇ,在業界內已經是黑名單,公司東告告、西告告,
拿了一大堆違約金,爽爽賺,公司名子還改了三次,因為沒人想跟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