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兩年前跟現在工作的公司簽了一份合約
最近約滿公司即將履行合約內容
但是向人資詢問過後發現合約內容有可能被解讀為和我認知不同的意思
故上來請教各位的看法
報到日期: 民國102年08月01日
保障前二年年薪:總計不低於新台幣XX萬元含以下三項之總額
A.月薪(計算期間以實際報到日至任職滿二年為基準)
B.年終獎金(103,104年1至2月間所發放之102年與103年年終獎金)
C.102年度與103年度授予之股票,現金紅利或績效獎金
因為敝公司通常在九月發放分紅
當初我的認知是這個package不含下個月的分紅
但是對第三項人資告訴我
"年度" "授予" 可以解釋為今年九月拿的是去年(103年)的分紅
這樣的話必須在加總今年(104年)九月才實際拿到分紅後
才去計算應補差額
請問各位
人資的解釋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