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合理的事情就算了
台灣太多公司是為了開會而開會
是為了做事情而做事情
然後更糟糕的 還要為了這些鳥事加班
※ 引述《L010089 (腦殘黑特黑特腦殘)》之銘言:
: 小弟職場新鮮人今天剛滿三個月試用期 已經覺得不能再待下去了
: 部門流動率普普 IDL平均年資四年
: 國立中段碩 ,常日斑offer為(N+4)*14 表面上看起來還不錯
: 直到到職一個月,有人離職,工作無交接全都落在身上
: 老闆認為交給你你就要展現“價值” 開始
: 時常加班
: 到職兩個月開始加入輪值,每天上班時數正式超過12個小時
: 按照公司規定一天只能報4個小時,多的就是吞掉
: 一個月最多46小時,半個月時數已超過還不含被吞到
: 但是後面加班還是要加,假日值班還是要來......
: 上班不就是要賺錢,那這到底?老闆現在還直接把工作派在正常工時之後,儼然覺得我是
: 來公司當義工不支薪的
: 這種方式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還是說咱們大企業就是如此的病態,政府也拿牠們沒辦法
: (或是......)?
: 台中的幸福企業? 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