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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4,上易,154
: 【裁判日期】 1040930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 上 訴 人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賴孟修
: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 被上訴人 曾詠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
: 月二十八日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0八九號第
: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 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八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上訴人方面
: 上訴人於民國一00年三月間透過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之「一0四人力銀行」網站徵才,徵求工作地點在臺北
: 市內湖區「內湖科技園區」、資訊工程、電機電子工程相關
: 科系碩士以上學歷、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中等英文聽說讀
: 寫能力之全職通訊軟體、軟體設計工程師,茲因被上訴人在
: 該網站求職履歷上填寫「最高學歷:碩士/國立清華大學/
: 資訊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碩士;最高:
: 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資訊工程相關(2006-09~2007-
: 06 肄業)‧‧‧其他: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普通科(1997-09
: ~2000-06 畢業)」等資料,經網站配對後以電子郵件通知
: 上訴人,上訴人乃通知被上訴人於同年四月十九日面試,被
: 上訴人面試當日又在應徵人員履歷表之「教育程度」欄內填
: 載「研究所: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所、九十五年九月至九
: 十六年六月、肄業」、「高中職:建國中學、八十六年九月
: 至八十九年六月、畢業」,以及在「工作經歷」欄內填載「
: 緯創資通、軟體工程師、九十九年六月至一00年二月、離
: 職原因生涯規劃」,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被上訴人具備
: 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及一年以上工作經驗之資歷,而自同年
: 五月五日起,依敘薪管理辦法以試用期間每月新臺幣(下同
: )四萬六千元、試用期滿每月四萬八千元之薪資聘僱被上訴
: 人擔任PM(PRODUCT MANAGER)專員,嗣被上訴人不能勝
: 任工作、數度仰賴同仁補救,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出前述
: 教育程度之證明文件,被上訴人藉詞推託,經上訴人向前述
: 學校查詢,始知悉被上訴人未曾就讀前述學校,況被上訴人
: 於九十九年間亦係以相同之不實資料應徵緯創資通股份有限
: 公司(以下簡稱緯創資通公司),且於一00年二月十三日
: 因不能勝任工作遭資遣,被上訴人之學經歷既有諸多不實,
: 又不能勝任工作,上訴人業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開除被
: 上訴人。被上訴人虛偽填載之學歷為上訴人聘僱被上訴人之
: 決定性因素,如被上訴人未就讀前述學校,學歷非國立清華
: 大學之研究生、僅為私立中華大學資訊管理系畢業,依上訴
: 人敘薪管理辦法起薪為每月二萬九千元,無可能給付被上訴
: 人每月四萬六千元至四萬八千元之薪資,上訴人受被上訴人
: 不實學經歷欺騙,每月至少溢付被上訴人不相當之薪資一萬
: 五千元,以被上訴人共任職十四個月計算,上訴人受有二十
: 一萬元之損害、被上訴人受有溢領二十一萬元之利益,爰依
: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 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 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六十六萬六千元本息,
: 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請求,上訴人僅就原審駁回其請求其
: 中二十一萬元本息部分上訴,未上訴部分【即四十五萬六千
: 元本息之請求】已經確定)。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
: 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十一
: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上訴人方面
: 被上訴人確在履歷上不實填載「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肄
: 業」、「建國中學畢業」,但學歷並非上訴人聘僱被上訴人
: 之決定性因素,此由上訴人徵才條件要求研究所畢業,被上
: 訴人履歷上記載「肄業」仍獲上訴人面試、錄用,且上訴人
: 遲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訴人索取學歷證明文件即明,並
: 否認如被上訴人非國立清華大學之研究生即無受上訴人聘僱
: 可能或被上訴人有不能勝任工作情形,上訴人聘僱被上訴人
: 並非僅以學歷判定,尚根據被上訴人之工作經驗、專業能力
: 、工作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品行態度等情況綜合考量,被
: 上訴人前之工作經歷均在科技產業核心,在緯創資通公司復
: 直接負責上訴人終端產品及客戶,此等工作經歷甚為稀有、
: 自應支領較其他員工高之薪資,被上訴人報到時並未提出虛
: 偽不實之文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 處分確定,並無詐欺情事,被上訴人付出勞力受領薪資非無
: 法律上原因,如上訴人提出每月三萬三千元之薪資,被上訴
: 人不會接受,兩造無從成立勞動契約,與被上訴人同為私立
: 中華大學畢業、任職上訴人公司、每月薪資三萬三千元之員
: 工,就讀之科系、職務、工作經驗、面試經過均不相同,薪
: 資當然亦不相同,被上訴人遭緯創資通公司資遣係因被上訴
: 人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並非客觀上不能
: 勝任工作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該公司於一00年三月間透過「一0四人力
: 銀行」網站徵才,徵求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內湖區、資訊工程
: 、電機電子工程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歷、具一年以上工作經
: 驗之全職通訊軟體、軟體設計工程師一名,因被上訴人在該
: 網站求職履歷上填寫「最高學歷:碩士/國立清華大學/資
: 訊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碩士;最高:國
: 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資訊工程相關(肄業)‧‧‧其他
: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普通科(畢業)」等資料,經網站配對
: 後以電子郵件通知該公司,該公司乃通知被上訴人於同年四
: 月十九日面試,被上訴人面試當日又在應徵人員履歷表之「
: 教育程度」欄內填載「研究所: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所肄業
: 」、「高中職:建國中學畢業」,以及在「工作經歷」欄內
: 填載「緯創資通、軟體工程師、離職原因生涯規劃」,該公
: 司自同年五月五日起以試用期間每月四萬六千元、試用期滿
: 每月四萬八千元之薪資聘僱被上訴人擔任PM專員,但被上
: 訴人係私立中華大學畢業,未曾就讀前述學校,經該公司於
: 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開除之事實,已經提出網頁列印、電
: 子郵件列印暨配對履歷、應徵人員履歷表、聘僱通知單、聘
: 僱回函、服務證明、扣繳憑單、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函、
: 國立清華大學函為證(見原審卷第九至十八、六十、六一頁
: ),核屬相符,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
: 上訴人主張學歷為上訴人聘僱被上訴人之決定性因素,如被
: 上訴人非國立清華大學之研究生、僅為私立中華大學資訊管
: 理系畢業,無可能給付被上訴人每月四萬六千元至四萬八千
: 元之薪資,上訴人受被上訴人不實學經歷欺騙,每月至少溢
: 付被上訴人不相當之薪資一萬五千元部分,則為被上訴人否
: 認,辯稱:學歷並非上訴人聘僱其之決定性因素,尚根據其
: 工作經驗、專業能力、工作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品行態度
: 等情況綜合考量,其前之工作經歷均在科技產業核心,復曾
: 直接負責上訴人終端產品及客戶,此等工作經歷甚為稀有、
: 自應支領較其他員工高之薪資,並無詐欺情事,其付出勞力
: 受領薪資非無法律上原因等語。
: 四、茲分述如下: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
: 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
: 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
: 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
: 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
: 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
: 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
: 的公序良俗者,亦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五
: 三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 (二)本件上訴人於一00年三月間透過「一0四人力銀行」網
: 站徵才,前已述及,而上訴人在網站填載之徵才內容,其
: 中「求才內容說明」記載:「職務名稱:軟體工程師。職
: 務類別:通訊軟體工程師、軟體設計工程師、其他資訊專
: 業人員。職務說明:下列擇一:①網路影像監控軟體、②
: 熟悉C、C++、VC、WINDOWS PROGRAMMING,熟悉M FC、ATL
: 、UI尤佳、③開發及維護LINUX DRIVER/APPLICATION。無
: 須負擔管理責任。身分類別:上班族。工作性質:全職。
: 上班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三樓。工
: 作地點為工業區:內湖科技園區。無須出差/外派。工作
: 待遇面議。上班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休假制度依公
: 司規定」;「工作條件限制」記載:「學歷:碩士以上。
: 科系:資訊工程相關、電機電子工程相關。工作經驗:一
: 年以上工作經驗。外語條件:英文,聽、說、讀、寫均中
: 等」;「應徵方式」記載:「職務聯絡人:人事部。職務
: E-MAIL‧‧‧。應徵方式:透過一0四投遞履歷,寄到職
: 務E-MAIL信箱‧‧‧」(見原審卷第九頁),亦即上訴人
: 之徵才網頁,除以「求才內容說明」載明所徵求人員之工
: 作內容、「應徵方式」告知應徵之方法外,「工作條件限
: 制」僅有學歷、工作經驗及外語條件三項要求,別無其他
: ;又上訴人面試當日提供應徵人員填寫之履歷表,除姓名
: 、生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已否服役、血型、身高
: 體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外,僅有「
: 教育程度(含外語能力)」、「工作經歷」、「專業訓練
: 」、「家庭狀況」欄位,應徵人員簽名欄上並有「以上所
: 填資料均屬事實,本人允許百辰光電(股)公司調查,本
: 人若經百辰光電(股)公司錄用後,發現上述有虛構情事
: 等,願接受公司解雇處分,無任何異議」字樣(見原審卷
: 第十三頁),上訴人既僅在徵才網頁上記載「資訊工程、
: 電子電機工程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歷」、「一年以上工作
: 經驗」及「英文聽說讀寫中等外語能力」三項工作條件限
: 制,面試當時提供應徵人員填寫之履歷表亦有「教育程度
: (含外語能力)」、「工作經歷」欄,且應徵人員必須簽
: 名保證所填載內容為真正及其不實之效果,堪認應徵人員
: 之學歷(含就讀科系)、工作經驗、英文能力為上訴人聘
: 僱人員(含決定是否聘僱及職務內容、待遇)重要之點。
: (三)被上訴人雖辯稱履歷上記載「肄業」仍獲上訴人面試、錄
: 用,且上訴人遲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訴人索取學歷證
: 明文件,足見學歷並非上訴人聘僱被上訴人之決定性因素
: 云云,然查:
: 1被上訴人係在「一0四人力銀行」網站履歷開頭即顯示應
: 徵者相片、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最高學歷、希望職稱
: 、工作經歷、最近工作之欄位中,填載最高學歷為「碩士
: /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僅在後續篇幅共五頁之
: 「個人基本資料」、「希望求職條件」、「工作經歷」、
: 「最近工作(含最近工作、前一工作、前二工作)」、「
: 教育背景」、「語文能力」、「技能專長」、「自傳」、
: 「附件」等欄位中,在「教育背景」欄之「最高教育程度
: :碩士。最高:國立清華大學、科系:資訊工程所/資訊
: 工程相關(2005-09~2007-06)」後方,註記「肄業」二
: 字,致網站擷取被上訴人之學歷為「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
: 程所碩士」,配對結果吻合上訴人「資訊工程、電子電機
: 工程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歷」之徵才條件,進而通知上訴
: 人,有卷附電子郵件列印暨配對履歷附卷可稽(原審卷第
: 十至十二頁),亦即被上訴人虛偽填載之「國立清華大學
: 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學歷,確為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面
: 試機會之主要原因。
: 2又上訴人之面試人員於面試被上訴人時曾一再詢問被上訴
: 人未能取得碩士學位之原因,此由被上訴人寄發予上訴人
: 之電子郵件上自承「‧‧‧我當時因為某些私人因素修業
: 年限太短‧‧‧這些在面試時 LEON和ROBIN都有問過為什
: 麼沒唸完,什麼因素我也解釋過了‧‧‧」等語即明(見
: 原審卷第十六頁),上訴人顯非對於被上訴人未能實際取
: 得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學位一節毫不在意,
: 且由被上訴人前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被上訴人除在履歷
: 表上虛偽填載「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肄業
: )」學歷外,並以言詞向上訴人面試人員重申其確有通過
: 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入學考試之專業學識,僅因
: 私人因素未能修畢課程、取得學位,積極虛構事實、欺瞞
: 、誤導上訴人其實質已具備取得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
: 究所碩士學位之專業學識。
: 3再者,上訴人在寄發予被上訴人之聘僱通知單上,載有「
: 報到時請攜帶下列資料:‧‧‧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見原審卷第十四頁),上訴人亦非未向被上訴人要求學
: 歷證明文件甚明。至上訴人是否就被上訴人履歷表上所載
: 學歷(含就讀科系)、工作經驗、英文能力逐一查核或查
: 核方式為何,無礙該等事項為上訴人聘僱人員重要之點,
: 豈有故意謊稱為「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肄
: 業)」,以此方式使上訴人因查核困難、一時未能辨別真
: 偽,再據以反指學歷非上訴人聘僱人員、決定是否聘僱及
: 其職務內容與待遇重要事項之理。況倘該「國立清華大學
: 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肄業)」之不實學歷於被上訴人求
: 職及薪資數額毫無影響,被上訴人又何必杜撰之?被上訴
: 人此節所辯,悖於事理常情,委無可採,尚難僅因上訴人
: 通知被上訴人面試並予以錄取,及未立即向國立清華大學
: 查詢被上訴人是否入學,遽認學歷非上訴人以每月薪資四
: 萬六千元至四萬八千元聘僱被上訴人擔任PM專員重要之
: 點。
: (四)上訴人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編訂有敘薪管理辦法,明定
: 敘薪標準略為:最高學歷為臺大、清大、交大、成大、政
: 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萬五千元,最高學歷為國立中央、
: 中正、中山、中興、師範、高師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萬
: 二千五百元,最高學歷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
: 、輔仁、東吳研究所工科,起薪四萬一千五百元,最高學
: 歷為私立文化、靜宜、銘傳、實踐、世新、中華大學、北
: 科大研究所工科,起薪三萬八千元,以上研究所商科按工
: 科減三千元,最高學歷為臺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
: 大學工科,起薪三萬八千元,最高學歷為國立中央、中正
: 、中山、中興、師範、高師大大學工科,起薪三萬五千元
: ,最高學歷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輔仁、東
: 吳大學工科,起薪三萬二千元,最高學歷為私立文化、靜
: 宜、銘傳、實踐、世新、中華大學、北科大大學工科,起
: 薪二萬九千元,以上大學商科按工科減三千元;敘薪計算
: 公式:依公司規定起薪,乘以公司承認工作年數乘以百分
: 之六加一;面試主管可評估應徵人員過去工作經歷,提出
: 建議高於規定之敘薪(見原審卷第七一頁)。
: 1上訴人前開敘薪標準內容甚為詳盡、具體、明確,已難認
: 為係臨訟杜撰,參諸被上訴人不實填載之最高學歷為「國
: 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按前開敘薪標準最高
: 學歷為清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萬五千元,加計一年百分
: 之六之工作經歷薪資增幅二千七百元計算(上訴人工作經
: 歷共二年四月,但其中一年九月擔任軟體設計工程師,見
: 原審卷第十頁、十三頁履歷表工作經歷欄),薪資為四萬
: 七千七百元,與上訴人實際支領之試用期間四萬六千元、
: 試用期滿四萬八千元相當;上訴人聘用之訴外人張庭瑋,
: 最高學歷為私立中華大學,按前開敘薪標準最高學歷為私
: 立中華大學工科、起薪二萬九千元,加計二年半百分之十
: 五之工作經歷薪資增幅四千三百五十元計算(張庭瑋工作
: 經歷共六年半,其中五年擔任光纖通訊產品品保工作,但
: 無影像處理產品經驗且對於 ISO認證接觸少,見原審卷第
: 十九頁履歷表),薪資為三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與張庭瑋
: 實際支領之試用期間三萬一千元、試用期滿三萬三千元亦
: 相當,該敘薪標準應可採憑。
: 2則以被上訴人之實際學歷(私立中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 、前述工作經歷按該敘薪標準計算,被上訴人起薪應為二
: 萬六千元,加計一年百分之六之工作經歷薪資增幅一千五
: 百六十元,被上訴人得支領之薪資約為每月二萬七千五百
: 六十元;至被上訴人稱其前三份工作每月分別支領四萬元
: 、四萬五千元、四萬八千元之薪資,不足為據,蓋被上訴
: 人就其前實際支領之薪資數額若干一節,始終未提出任何
: 證據以資參佐,已難遽採,被上訴人前任職之緯創資通公
: 司函覆原審時亦未陳報當時支付予被上訴人之薪資數額,
: 且被上訴人仍以「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普通科畢業、國立清
: 華大學資訊工程所肄業」此一不實學歷向緯創資通公司應
: 徵並受聘僱任工程師職,此經緯創資通公司函覆明確(見
: 原審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頁),該等薪資數額自不足為被
: 上訴人得支領薪資數額之參考;被上訴人自一00年五月
: 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以試用期間每月四萬六
: 千元、試用期滿每月四萬八千元之薪資聘僱被上訴人擔任
: PM專員,前業提及,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藉由在履歷表上
: 填載「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不實學歷,致
: 上訴人陷於錯誤、每月溢付被上訴人薪資一萬五千元,十
: 四個月合計溢付二十一萬元,尚非無憑。
: 3被上訴人雖復辯稱上訴人聘僱其尚根據其工作經驗、專業
: 能力、工作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品行態度等情況綜合考
: 量,其前之工作經歷均在科技產業核心,在緯創資通公司
: 復直接負責上訴人終端產品及客戶,此等工作經歷甚為稀
: 有、自應支領較其他員工高之薪資云云,但並未提出任何
: 證據以實其說,且被上訴人實係於一00年二月十三日經
: 緯創資通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
: 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此
: 經緯創資通公司函覆翔實(見原審卷第一三五頁),被上
: 訴人既僅在緯創資通公司任職八個月餘(九十九年六月一
: 日起至一00年二月十三日止),旋因確不能勝任所擔任
: 之工作遭緯創資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焉有何非凡工作經
: 歷、卓越專業能力足使上訴人支付高於敘薪標準之薪資?
: 被上訴人之團隊合作能力亦無甚優異可言,此由被上訴人
: 面試當日經面試者評估記載「相處技巧有成長空間」可見
: (見原審卷第十三頁),被上訴人此節所辯,仍無可採。
: 五、綜上所述,應徵人員之學歷(含就讀科系)、工作經驗、英
: 文能力為上訴人聘僱人員(決定是否聘僱及其職務內容、待
: 遇等)重要之點,本件被上訴人為私立中華大學資訊管理學
: 系畢業,前相關工作經驗約一年餘,且前一工作在緯創資通
: 公司任職八月餘,即因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遭緯創資通
: 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任何特殊傑出之處,以被上訴人之
: 實際學歷(私立中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相關工作經歷(
: 一年餘)按上訴人公司敘薪管理辦法所定敘薪標準計算,被
: 上訴人每月得支領之薪資約為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元,被上訴
: 人藉在「一0四人力銀行」網站履歷表上虛偽填載最高學歷
: 為「碩士/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最高教育程度
: :碩士。最高:國立清華大學、科系:資訊工程所/肄業)
: 」,在面試當日應徵人員履歷表上虛偽填載「研究所:清華
: 大學資訊工程系所肄業」,以及以言詞向上訴人面試人員重
: 申其確有通過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入學考試之專業
: 學識,僅因私人因素未能修畢課程、取得學位,誤導上訴人
: 其實質已具備取得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學位之
: 專業學識,以此積極虛構事實、反覆誤導、欺瞞方式,使上
: 訴人陷於錯誤,而自一00年五月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
: 十六日止以試用期間每月四萬六千元、試用期滿每月四萬八
: 千元之顯不相當高額薪資聘僱被上訴人擔任PM專員,每月
: 溢付被上訴人超過其應得薪資一萬五千元、十四個月合計溢
: 付二十一萬元,被上訴人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
: 訴人,使上訴人受有二十一萬元之損害,已足認定。從而,
: 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 賠償二十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
: 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
: 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
: 本院業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為勝訴判決,上訴
: 人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部分,自無庸再予論
: 究,併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 民事第十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 法 官 周舒雁
: 法 官 洪文慧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 書記官 張淨卿
: ※ 引述《gagaone ()》之銘言:
: : 標題:錄取薪水差1萬6!私大已哭
: : 文/自由即時
: : 男子因冒用清大資訊工程所肄業的學歷,應徵上櫃公司「百辰光電」的軟體工程師,事後
: : 被公司發現學歷造假提起告訴。但也意外地公開了該公司的敘薪標準!
: : 據判決記錄顯示,該公司將國內各大學約略區分為4級,分別給薪。其中最高與最低級別
: : 的大學畢業起薪,最多可相差高達1萬6000元。高院判決記錄,百辰光電的起薪規定,最
: : 高學歷若為碩博士:
: : 起薪45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研究所工科
: : 起薪42500:中央、中正、中山、中興、師範、高師大研究所工科
: : 起薪415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輔仁、東吳研究所工科
: : 起薪38000:文化、靜宜、銘傳、實踐、世新、中華大學、北科大研究所工科
: : 以上研究所商科,則按工科減3000元。
: : 最高學歷若為學士:
: : 起薪38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大學工科
: : 起薪35000:中央、中正、中山、中興、師範、高師大大學工科
: : 起薪320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輔仁、東吳大學工科
: : 起薪29000:文化、靜宜、銘傳、 實踐、世新、中華大學、北科大大學工科
: : 若是以上大學商科,按工科減3000元。
: : 而面試主管可評估應徵人員過去工作經歷,建議公司給予高於規定的薪資。
: : 傳送門:http://tinyurl.com/pfjq5g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