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3232 (xx)
2015-12-06 01:41:14我同意前文所述公務員與勞工工時相近是正確的方向
但若刪減國定假日卻是拉大公務員與勞工之間的工時差距
而不是勞動部所說的 勞工的休假日會多公務員ㄧ天
因為相同年資的公務員與勞工 公務員特別休假會較多
Ex.九年年資 前者特別休假有28天 後者14天。
這樣勞工工時是多14天的
雖然特別休假的上現均為30天
但勞工很少能累積到上限的
(需同一事業單位 不能換公司 公司也不能倒)
也許我有誤解 請指正 謝謝
※ 引述《egnaro123 (原po是大叔)》之銘言:
: 假議題罷了,為何砍? 一是工時因勞動部檢查(這要真心按讚給勞動部)
: 目前逼近和公務員正常工時,相較之下,勞工便不想移動到公部門,
: 老闆精算當然是如此(減少彈休),
: 公務員勞工相近是先進之國家政策方向,一來可避免職業對立,二來可保障勞工,
: 不要人允亦充,有時勞工要多想想多方面
: 政院相關人士都不是老闆,
: 加休假政治人物何痛之有(政治人物加公務員福利,對他們才好),
: 但彈休增加,老闆又不能加工時,只會在精算下持續review人力罷了
: (倒楣的弱勢勞工,或是不想加工時的人)
: 目前有個勞基法在那,台灣工時是有被保障的
: (這就是奇怪的地方,都有工時保障了,還要和非法定的各種福利,那不是和退休公務員
: 非法定的子女教育金,慰問金一樣嗎? 如此,會有人想當老闆嗎?)
: (政府非法定支出,政府/政客當然不會痛,他花的是你我納稅人的錢)
: 與其加非法定的工時,還不如要求老闆出加班費或加人才是對的方向,
: 要彈休就等同支持變相責任制(因為這些工時誰來出錢?)
: 電電公會這想法,根本就方向相反
作者: x3232 (xx) 2015-12-06 11:44:00
我國勞基法法定的是隔週休二日 而現在大多的週休二日是參考公務員的規範的 即所謂的人室行政局的行事曆。故休假方面參考公務員之規定是有歷史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