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momo (肥毛)》之銘言:
: 剛和朋友在討論 "刪減國定假日" 做的一些查證, 順手貼上來給大家看一下,
: 也許可以幫助某些版眾更快了解這件事
: 先貼結論:
: 1. 無關立法院, 是勞動部修改命令, 把與上級機關(內政部)命令牴觸的假日移除
勞動部和內政部是平行單位 上級都是行政院
http://www.ey.gov.tw/cp.aspx?n=B697705A371BAA6D
勞動部修改的原因不是跟上級機關牴觸
勞動部也從來不是用這個理由
勞動部的理由一直都是 "與公務人員一致"
還有 "就算刪 7 天 搭配工時減少還是放得比以前多"
: 2. 從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得出的假日只有 12 天
: ( 內政部是上級, 所以放假日應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得出的放假日為主 )
(這段重寫過)
勞動部是勞基法的主管機關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就要照勞基法和施行細則走
可以看看台積電的公告(http://goo.gl/RmGiPv)
"明年(民國105年)起公司仍維持給予同仁19天的國定假日與紀念日休假,
優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明年國定假日改為12天之規定"
又施行細則第 23 條後段也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包了進來
所以同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也要放
回過頭來說
增加放假日並不會牴觸上級命令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說這些假要放 沒有說其他假不能放
就像公司給你多於勞基法規定的特休
你會說公司違法然後把特休還給公司嗎?
: 3. 其實很多假老早都沒在放了, 但是有些好的公司過去依照 "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
: 給假, 所以仍然給予 19 天假
: ( 勞動部修改之後, 這些"好的公司"就可以順便把假也減少了 )
既然勞工應該適用勞基法及施行細則
在2016年之前的國定假日就是 19 天
關於假看得到放不到的問題
請往前看懶人包 #1M5d9VXT
基本上要嘛變彈休
要嘛被合法地移來移去吃掉了
所以這些"好的公司"大部份並沒有優於勞基法
只是藉由調整出勤制度讓整體工時和休假天數都剛好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是壓在法律規定的底限
才會跟著施行細則修改把假日減少
加上學生也沒在放這些假
上班之後無縫接軌
覺得沒放很正常
最後覺得刪掉放不到的假也沒差(我一直無法理解這個思維就是了)
再退一步說好了
這些公司如果這麼"好"
在能適用 12 天國定假日的時候就已經給員工 19 天假
那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 7 天假日
就不應該會影響到這個既定政策
早就可以跟員工說 2016 年維持放 19 天
而不是什麼都不說讓員工無所適從
拖到施行細則修正公佈後才高調地宣佈維持 19 天
: 個人想法:
: 身為勞工的一份子, 希望有更好的勞動環境, 也希望對勞工環境的保障,
: 能有更強的法源依據和最最重要的, 要有認真執法的政府
: 個人非法律專業, 如果內容有誤 歡迎指教
願意去探究是好事
那有沒有興趣加入工會交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