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蘋果
競業條款
農曆年後是轉職旺季,但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
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即「競業禁止條款」,損害勞工權益。
勞動部近日公布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
須在競業禁止期間,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否則競業禁止無效,
最快六月實施。
上班族:新法合理
《勞基法》去年十二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
這次預告的施行細則明確規定,勞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期限最長二年,區域以原公司具體營業範圍為限,
且競業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有競爭關係。規定生效後將有法律效力,
其勞動契約若違反法律無效,但未訂定罰則。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
就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另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
包括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要素,
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
上班族段小姐說,新法律規定合理,但懷疑最後是否仍得告上法院才能爭到權益。
記者唐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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