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本魯目前在某半導體廠擔任製程工程師約三年多
目前有找到新工作,正與主管面談離職事宜
因為在進公司前有簽訂禁止競業條款,故在找工作的時候都很小心已避開競爭對手
但與主管面談時,他還是以會違反旋轉門條例
逼我一定要講出新東家的名字,不能不講。
我只好報出我有拿到offer的一家公司
他再三保證不會打電話去那家公司,也不會跟第三人提起。
讓我真的覺得怪怪的,很怕被陰....orz
這邊請問:
主管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可以說我不想說嗎?
有碰到一些開發中的製程
但我的級職只是最基層的工程師,其實做的都是一些日常事務性的東西
用這種法條來伺候感覺真的殺雞焉用牛刀QQ。
簽訂的時候並未提到禁止競業期間的補償辦法。
在這邊謝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