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這幾天再考慮研發替代役的事情,
關於工研院第二階段補足的部分想請問各位。
由於已詢問過人資部,第二階段是沒有"補足"這說詞,
工研院在第二階段過後會以"人才獎金"的方式將第二階段不足的部分補足。
但卻沒有詳細的解說獎金部分的詳細內容,
想請問各位,假如若已洽談薪資為45000,政府第二階段(約一年)支付20000,
那之後的獎金是能領到25000*12=300000嗎?
(人資部有說獎金可能會分1年三次或6次給,但未說明是否給足)
以上是否會有簽訂合同作保障呢?
又有擔心一個問題,是否會將績效或年終獎金算在"人才獎金"內給予,
(這樣等於少領到了原先該領的獎金)
以上問題希望有年輩能解答,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