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分紅的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作者: serenemind (沉)   2016-05-11 19:05:27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分紅的規則到底合不合理
: 時間: Tue May 10 20:01:5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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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就領不到分紅,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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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為止,大立光有兩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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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個案例,員工劉小姐被公司資遣,自然沒有達到當初簽訂契約的留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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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小姐不服,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公司敗訴,最後大立光還給劉小姐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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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個案例,員工蔡先生請辭,大立光以其工作未滿兩年,依照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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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領取現金分紅兩百多萬及股票分紅兩百多萬。蔡先生告上法院,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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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定此合約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自由工作選擇權,合約無效,因此大立光
:
: 必須返還現金及股票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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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方式,綁住員工,已經行之有年,員工不反抗,
:
: 久而久之積非成是。其實告上法院,以目前的記錄來看,公司敗訴居多,即使合約協議中
:
: 已明定留任時間,員工也簽名了,只要法院判定合約不對等,無效,就可取回分紅。
:
: 能不能拿回分紅,就看員工願不願意花時間上法院去爭取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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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eowyih (meowyih)》之銘言:
: : ※ 引述《dkskr (殭太公)》之銘言:
: : : 最近有朋友要離職了
: : : 談到說走了今年就領不到分紅這件事
: : : 想一想覺得不太合理
: : : 分紅分的是去年賺的
: : : 第一次領分紅的時候領到的也是按
: : : 去年工作天數的比例
: : : 即始他今年離職
: : : 去年有貢獻就應該領得到分紅啊
: : : 這樣是否合理?
: : 資方跟勞方的分界在哪?
: : 用責任和風險來說的話,
: : 資方要承擔營運風險, 但相對是的非固定的營運利潤,
: : 勞方不用承擔營運風險, 而是用勞務換取固定報酬。
: : 這點我待過的外商都有做到,
: : 不是說外商是公務員領死薪水, 我待了十年外商,
: : 底薪當然白紙黑字, 但獎金也是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的,
: : 獎金的發給也是基於可量化的數字,
: : 業務當然是是個人的業績、
: : 開發者是該團隊的專案時程和數量,
: : 達到甚麼程度會拿到多少錢都是寫死的,
: : 最重要的, 那和公司整體賺不賺錢無關,
: : 我付出了我的努力,達到了我的績效,公司就該給我報酬,
: : 而不是上面賺飽了再分點湯給下面的喝,
: : 上面賺不到錢下面請一起分擔營運風險共體時艱,
: : 這算甚麼激勵啊? 莫名其妙的文化
: : 我在講這種對台灣科技業分紅文化的不以為然時,
: : 最常聽到的反駁是
: : "分紅是老闆對員工的感謝,不是甚麼給湯喝或風險分擔"
: : 嗯... 這就是所謂台灣濃濃的人情味文化吧?
: : 員工怕老闆生意做不下去, 所以有賺再分, 沒賺就算了,
: : 我實在是承受不了這種人情味,
: : 難怪這麼多年只能待外商 = =
:
:
作者: erik8866 (.人.)   2016-05-11 19:14:00
資方有政府罩 幫QQ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5-11 19:19:00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暨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高院的主文應該是這樣寫 代表上訴人大立光全勝還是我們查到不同案字?在最高法院 員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96上字972號、最高法院98台上1410號不過我沒時間看完理由 我只看了主文跟最後結論
作者: bryon (松、竹、梅)   2016-05-11 23:42:00
待原Po show出他看的判決編號就知道為何有差異了.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5-12 08:56:00
我剛看了判決時間 他的跟我的是一樣的
作者: ashyang (LMC)   2016-05-12 11:00:00
推! 台灣公司就是會附加一條:發放時需在職! 之前在外商離職時分紅跟年終都有給!
作者: veru (ccc)   2016-05-12 11:50:00
拿四百萬才會上法院 現在拿四十萬不到 連律師費都不夠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5-12 12:00:00
還好吧 20-30萬打到三審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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