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10-09 16:53:22
先說結論 賺得少的 獎金不能抵競業的費用
勞動部認為在職獎金不得作為競業條款的代價 (註一) 法官在大多數狀況底下原則上會尊
重 但法院沒有一定要遵從 留空間是考量有些CEO 年薪三四千萬 /資深工程師領一狗票
股票對價關係比較說得過去
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
作者: chaver (chaver)   2016-10-09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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