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公司最近要進行裁員,研發替代役想進行釋出。
這幾天公司說要進行部門的轉調,看有哪個部門可以接收的,
如果沒有的話想要進行釋出。
我想請問的就是:
如果是公司營運不佳,導致要裁員的話,那是不是要必需整個部門被裁撤
或是整個部門被合併、消失、之後不進行研發相關工作的話才可以提出釋出,
但是目前的狀況是公司還是有進行研發,也不是所有的的員工都有裁掉,
只是精簡人力,那這樣的話依照營運不佳或是計畫變更的理由提出
內政部會予以通過嗎? 因為我覺得如果這樣公司提出之後進行釋出的,
那我比較傾向這個方案,(在部門轉調沒有通過的情況之下)
但是感覺申請被回絕的機率還是有,因為畢竟不是全部裁撤或是合併。
另外便是個人申請的狀況,現在在公司想要釋出研發替代役的情況之下
我覺得要是個人申請,提出甚麼不適任或是無法配合公司之類的理由
通過的機率應該也是有,但是目前的狀況是公司自己營運不佳,並不是我個人
主動想要離開的,若是公司依照計畫變更去申請沒有通過,叫我個人自己找理由
去申請,公司予以配合的話,我覺得是無法接受。
因為要申請就是名正言順的以營運表現不佳進行釋出,那我覺得這樣就可以接受
要個人申請應該是不會考慮,另外聲請釋出,看之前的文章,發現有轉調以及轉換
這兩種模式,想請問一下這兩種模式的差異在哪裡?
基本的我知道是給予找工作的時間長短不同,一個是兩個月,一個是無限期,
但這兩種的方式是怎麼判定的?
如果公司依照營運不佳,計畫變動等理由提出申請成功的話,結果會是屬於哪一種方案呢?
以上是我的問題,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們幫忙解惑一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