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有關休假日加班費的新聞,
發現勞基法的規定居然長這樣,
算下來怎麼覺得
假日上班比去路邊乞討還慘…
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234
這樣算下來,我一天工資1200的話,
禮拜天如果被叫去上班8小時
按勞基法只能拿150*0.33*8=400,@@
我去便利商店打工都不止了,天哪…
所以老闆今天給我1200的加班費
是佛心來著了嗎
可是我怎麼覺得還嫌少
勞基法,,,,?
到底是哪個王八蛋訂的,
還是應該說到底是哪個xxx的官員敢這樣解釋的,
沒把勞工當人看就是了,極度不爽,xx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