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總要過渡狀態,那這樣有兩點是否也要同步過渡
1.七天假
2.漲價暫緩
不能資方都佔完好處然後勞工的權益才說逐步到位,都不說加班費後給已經讓老闆提前享受一個月的好處了
而且文中提到勞工因為沒有加班費薪水降低,又說要彈性工時
a.如果工時彈性,總工作時數減少,薪水怎麼能增加,老闆是要補足不足的部分嗎?
b.如果說因為沒加班費薪水降低,這部分擺明就是資方要省成本,不然如果同情勞工,不會把勞工少的錢加在原本薪水內,優於勞基法不是很好,或者提倡增加基本工資
感覺就是希望勞工加班,又不希望多付勞工薪水,那就老闆自己來加班不是剛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