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沒帳號代PO
最近某面板廠輪班操作員因應一例一休的新加班制度
原先加班是七點半到七點半,中間兩次休息共兩小時
加班一日工時合計十小時(應計算為12小時工資
↑上面這點有錯請指證,我是以假日加班應以四小時為單位做計算
新制修法後,聰明的老闆把休息時間延長並作調整
變成工作四小時後休息兩小時
再工作四小時後,強迫必須在公司休息兩小時後才可以下班離開公司
在公司的時間不變都是十二小時,但是原本十小時的加班時間
公司省下了最後兩個小時的工時也省下四個小時的工資
但員工在公司的時間卻不變,浪費了三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在公司
想請問這樣的制度是合理合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