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心情抒發........
除了低薪之外,台灣勞基法對員工的保障也很不足。
特別是今年申報所得稅時特別有感。
由於2016農曆年開工第一天小弟就跟一部分同事被某家美商無預警資遣。
當然外商資遣費那些的都有照法令來,非自願離職書也照開
所以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補助時,就業中心的小姐也只能說:真狠真狠
也無法說些甚麼
(資遣原因用的是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當然外商主管跟我們說的時後當然是說美國總公司財務不好阿,所以要你們走阿
我們也很不願意阿 巴拉巴拉
後來看到的是:沒二個月該公司就開始找人(因為有鄉民要去面試在詢問),
有人上去推文嗆說過完年才剛資遣人沒多久就要開始找人啦?
還被人回嗆說:汰弱留強而已
真的只能說情何以堪。
現在這家公司仍在大舉招兵買馬,人員比當時"財務不佳"資遣我們時又增加50%
慘的是我們勞基法對這個根本沒轍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怎麼看到你們人越招越多?
除了薪水不高外,台灣法令對員工的保障真的很少很少
(若要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七天內要提出,
公司只要撐過這段時間不找人就好了,七天)
尤其中年失業要找工作更是困難,
本已漸漸淡忘
今天去申報所得稅時看著去年薪資所得真的是悲從中來。
不過這邊可以補充幾個詢問國稅局的問題
1.資遣費的課稅問題:若你的資遣費小於"17萬5千元x(在該機構工作年資)",
這部份是不用課稅的(否則似乎要扣6%)
2.看查詢的年所得資料:失業補助似乎沒有被併入收入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