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遇到一個問題...之前面試上了一家在中國的公司,
也簽了一份七月一號生效的工作合約(不是offer 或是意向書是工作合約)。
(各位先不用急著噓,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
但是之前是台灣職缺外派大陸有津貼,後來公司在大陸成立分公司
要求我變成大陸分公司員工,沒有派駐津貼,所以薪水少了很多很多
這就是我現在談及的這個合約)
但是現在這兩天又收到了一個條件更好的offer
(我自己重新找的,和原公司無關的工作,薪水多15%)
那如果我放棄第一份已經簽名的工作合約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是我趕快在這半個多月的時間以書面通知說我放棄就可以了呢?
又或者是說,我去新工作上班的第一天跟他們說我要離職
因為合約裡面有一項是說試用期三個月內必須在三天前提出離職。
所以我七月一號去報到跟公司說我要離職。
然後新的offer就是七月五號以後再過去呢?
作者:
r30385 (天空藍)
2017-06-05 19:47:00都幾歲了還不知道簽名代表什麼喔
作者:
chienk (.................)
2017-06-05 19:57:00看offer上的內容啊
作者:
The5F (5F)
2017-06-05 20:06:00不行 會被告
作者: yolasiku (我的綠卡能吃嗎) 2017-06-05 20:13:00
合約如果有規定 只能叫對方放你走 但一般勞基法沒規定也有很多做幾天幾個禮拜就閃去下一家
作者: W980 (有問題先看名片檔) 2017-06-05 20:13:00
同二樓...
作者: abiggun (大支) 2017-06-05 20:31:00
到底是合約還是offer 沒寫就沒差啊
合約若規定做多久才離開就不能隨意離職若沒規定就放心去另一家
作者:
sonjack (好冷)
2017-06-05 21:08:00理論上公司有損失,像要重新面試的成本可以叫你賠但應該沒有公司會降做吧,同理公司爽約也是
作者:
pidong (你一直都懂,不是嗎?)
2017-06-05 21:10:00不是上面說七月一號生效...你都還沒到生效日..
作者: deltarobot (翻出來比大隻小隻啊) 2017-06-05 21:44:00
有給簽約金就有效 沒給你可以當主張無效通常也只是把簽約金還回去 不過還是要看合約內容
作者: james1827364 2017-06-05 22:35:00
跟他說要換,他要怎麼留你,這種沒啥爭執的可能
作者: y331752001 (LENA) 2017-06-05 22:45:00
貪貪貪 所以也別怪公司放鴿子希望你們做生意別這樣搞 搞到後來台灣也沒信譽和大陸
作者: luludream (魯魯夢想) 2017-06-05 23:56:00
簽名不能隨意 沒聽過多少簽本票都不知道怎麼死的
作者:
mathrew (Joey)
2017-06-06 06:33:00看合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