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亂推
不適任要有理由,應請公司條列
通常hr那怕麻煩,沒人用這個的,所以這hr很有機會是賭你不去看(這心態?)
不過你都簽了,就不用花時間去爭了
影響還是會有,佛心話就暗示大家這家是那家,是最好的方式
※ 引述《id41030 (呆呆向錢衝)》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於上週被公司資遣了
: 今天去拿了離職證明與資遣證明
: 事後回家看了一下資遣證明單發現到被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 其中第五款的內容是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所以被資遣
: 但事實卻是因為部門不賺錢而人力縮減.總共被資遣了好幾個人
: 請問我應該去跟前公司說明,並請他更改嗎?
: 如果不改的話,會不會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呢?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