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nkeni (Denken)
2017-09-30 23:46:04※ 引述《g001613001 (阿月)》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oft_Job 看板 #1Ppul-mr ]
: 作者: g001613001 (阿月) 看板: Soft_Job
: 標題: [請益] 第一次被炒魷魚
: 時間: Sat Sep 30 20:20:11 2017
幫你整理一下
既然遇到了,就當作機會瞭解相關保障
以下若有誤再請板友幫忙指正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就是資遣,
1.資遣費是一定要給的,而現在都是新制,
你的工資是 60000,工作兩週先當作 14 天,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是 14/30/12*0.5*60000=1167
2.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因為你沒工作超過三個月,
所以就算當天就被資遣離職,也沒有預告期工資。
重點來了,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可以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去就業服務申請失業認定,
接下來按流程走,沒能上班的話,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每個月能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以目前月投保薪資最高 45800 計,每個月有 27480 元,最多能領六次,
又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
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到新公司上班並再滿三個月的話,
還可以一次領取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說,公司不給資遣費的契約是違法無效的,
可以爭取,但因為資遣費比起失業給付低得多,
更重要的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定要到手,這可以有效舒緩你接下來找工作的日子。
至於你問「這樣的體驗,在業界是很正常的嗎?」
這些情緒等你辦完這些程序,再來慢慢消化吧
反正換公司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