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捷運時發現一件事,
在板南線上看過好幾次戴著鴻海識別證的員工,
背著筆記型電腦,
今天還看到一位拿Macbook的,
(很明顯地海邊不會配這麼高級的NB吧)
苦主的主管不是因為質疑他帶筆電而強迫他要寫悔過書不然要告他還要記過嗎?
結果又被人資發存證信函說是那是再次表明離職的文件,
下次在上下班路上看到鴻海員工背著筆電是不是應該拍起來傳給鴻海人資?
要記過和寫悔過書,
不然這公司就差別待遇囉
話說剛剛翻了一下這系列的文章加起來差不多100篇了
記者呢?
勞工局呢?
警察局呢?
朱朱倫的新北市政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