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聯詠離職主管違反營業祕密法 4人10萬交保
日期: 2017年10月03日 20:08
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03005293-260402
本文:
聯詠科技公司離職的曾姓、彭姓主管,涉嫌擅自重製聯詠內部重要營業秘密檔案資料,
新竹地檢署2日指揮新竹縣市調查站,搜索嫌犯辦公處所及住家,傳喚9名被告偵查,
有4名被告諭令10萬元交保,曾、彭兩人被限制出境。
偵辦此件違反營業秘密法的檢察官蘇恒毅指出,檢調在現場搜索查扣被告等人所有,
內含聯詠科技公司營業秘密的紙本資料、工作站伺服器、筆記型電腦、硬碟、手機、
IC設計相關資料等證物。
調查發現聯詠科技曾姓、彭姓前主管,涉嫌於2016年7月份離職前,未經授權擅自重製
聯詠科技內部重要的營業秘密檔案資料。
兩人在離職後隨即任職於由陸資、港資所成立,由曾嫌配偶擔任負責人的竑遨科技公司,
分別擔任總經理及技術總監職務,並同時延攬多名聯詠員工跳槽投效竑遨科技。
檢察官蘇恒毅協同張瑞玲、邱志平、劉怡君、翁貫育、洪明賢等檢察官,漏夜複訊被告
等人後,認為曾嫌等人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罪嫌重大。
惟無羈押必要,諭令曾姓、彭姓、林姓、羅姓4名被告以10萬元交保,並諭知被告曾、彭
兩人限制出境,其餘被告則飭回。
備註:
1. 一直說要吉, 終於動作了!?
2.
第13條之1(刑事責任之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
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
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
量加重。
第13條之2(域外加重處罰)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
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