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員工投奔敵營洩密 先進光判賠15億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股王大立光(3008)控告先進光(3362)侵權,原任職大立光
的4名工程師,跳槽先進光後,將大立光的7大項營業秘密竊取至先進光,智慧財產法院晚
間發布新聞稿,認定4名工程師竊取大立光營業秘密,及「點膠針頭結構」與「遮光片送
料機構」新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均為大立光所有,今判先進光須賠償大立光15億2247萬
餘元,仍可上訴。
大立光指控,原任職大立光的鄒博丞、謝炘穎、朱威丞、翁宗震4名工程師,100年5、6
月間,先後跳槽至先進光,將大立光7項營業秘密技術竊取至先進光,以協助先進光公司
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並進一步將其中「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部
分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獲准,認為先進光侵害大立光著作權與營業秘密
,向先進光公司及其負責人林忠和、原任總經理羅章浚及4名工程師,求償15億2247萬餘
元。
智財法院認定,大立光主張的7大項技術全部均為其自行研發營業秘密,「點膠針頭結構
」與「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也均為大立光所有,先進光故意侵權且
情節重大;大立光為研發本件營業秘密技術,歷年來共支出研發費用6億餘元,依營業秘
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請求3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即18億餘元,大立光請求先進光賠
償15億2千餘萬元,並無不合理,判先進光須如數賠償。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276692
(自由時報 1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