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博科技)[分享] "被離職"時,仍可能有領年終的權利!

作者: GameHeven (Mark Williams)   2017-12-20 09:41:28
※ 引述《gofunfull (沉潛)》之銘言:
: 標題: [分享] "被離職"時,仍可能有領取年終的權利!
: 時間: Mon Dec 18 16:07:44 2017
: ※ [本文轉錄自 Employee 看板 #1QDsqCxE ]
:
: 本魯最近剛打贏跟前公司要年終的官司
: (12/1終審確定)
: 我的案情是 (判決連結https://goo.gl/V6VKAJ)
: (1)年終獎金發放前自提離職
: (2)但根據合約的保障,有權受領年終獎金
:
: 推 biglarge: 有先上過勞資調解會,還是直接提告? 12/19 07:13
: → biglarge: 抱歉,編輯過我看到了 12/19 07:14
: 推 biglarge: 有民事一審的判決嗎?想看為何敗訴 12/19 07:19
上博科技
統一編號:54290738
負責人:謝尚亨
我把一審二審判決看完一遍。
錄取合約寫明「保障14個月年薪」,但其餘細節沒寫。
那一天發放?沒寫。
領取有無條件?沒寫。
一審法官承認合約有寫這條,但還是認定2個月是獎金。公司有權不發。
然後解釋了一堆,我看不懂。
二審寫的簡單明瞭,我就看懂了。
二審認定保障14個月年薪就是一定要發,視同薪水的一部分。
公司提了很多理由抗辯。
此獎金本來就是浮動的,公司內部人人不同。
獎金發放日員工已經離職,故不予發放。
員工表現不佳,公司有提出考核紀錄佐證。
錄取合約寫月薪60714元,如果要發放,也應用60714計算。原告計算方式有誤。
錄取合約寫明離職要提前20天預告,違約員工要賠一個月薪水。
員工提前18天預告,所以違約。
法官的意見:
合約寫保障14個月年薪,那就是一定要給。如有任何附加條件都要寫在合約裡面。
公司事後才加條件,當然不行。變更合約是要雙方都同意。公司不能自己改合約。
員工表現好壞,不用考慮,因為這筆錢就是固定薪資。
員工離職前月薪是64000,所以用64000元計算,正確。
員工離職有提前20天預告,只是最後一天是星期天。員工只上班到星期五。
公司主張最後兩天不算,所以是18天。
法官認為員工是用月薪制計算薪水,法律就寫明月薪制人員,週六週日也有給薪。
離職壓在星期天,合法。
註:
公司主張員工表現不佳,但員工薪水卻從60714調成64000
(判決書沒寫公司如何解釋這點。)
公司一審請三個律師,二審請兩個律師。
員工沒請律師。
提前20天預告就等於勞基法規定的天數,此條款沒牴觸勞基法。
法律規定月薪制人員,月薪除以30,就是日薪。
計算加班費也是除以30,然後再除以8。因為每天工作8小時。
回應推文:
實務上我有看過判決書。合約寫保障14個月
但是合約又註明,年終發放日,員工須在職才能領取。
員工的確發放日前就離職了。但是法官判員工贏喔XD
上博的狀況,因為什麼條件都沒寫。
法官通常會認定這是無條件發放,就這樣
作者: gofunfull (沉潛)   2017-12-20 09:49:00
感謝整理推 XD更詳細的法律與相關實務判決 我後續再整理分享一、二審判決書內容,只是我旁徵博引中的一部分遊戲天堂大大提到了一個很有趣的一點就是一審法官引了一堆判決的法理按邏輯推斷應該會認定"爭論的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但一審法官大人引用完這寫法律意見後...話鋒一轉! "所以這是恩惠性給予!!!"黑人問號問號....但...每個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所以給予尊重更感謝二審法官們貼近法理、學理的判決!
作者: alotofjeff ( )   2017-12-20 09:58:00
不懂合約薪資是60k, 為何員工卻可以拿64k?而且保14個月, 沒有其它條件, 也訂得太隨便保14應該都要有但書如需做到xx日或資遣按比例計算自離就沒有之類的. 好混的合約
作者: gofunfull (沉潛)   2017-12-20 10:10:00
薪資的部分補充說明,合約訂的是試用期薪資任職2個月後,薪資調整為64k這部分薪資的"實質認定",在訴訟中有提出證據來判斷至於說的保14是否要有但書限制每間企業的策略不一樣有的或許會傾向不給予限制給予員工更多的保障,或許能更吸引人才?個人也覺得不應過多限制才是不然實務中大家也時有耳聞,年終前資遣員工企業主還省了一筆年終費用,賺賺賺~就年終的某部分意義,就是在感謝員工過去的貢獻而若基於感謝員工的付出,卻因期離職,就不給予獎勵就跟這部分的意義背道而馳了
作者: gametv (期待著今天)   2017-12-20 14:54:00
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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