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funfull (沉潛)》之銘言:
: 標題: [分享] "被離職"時,仍可能有領取年終的權利!
: 時間: Mon Dec 18 16:07:44 2017
: ※ [本文轉錄自 Employee 看板 #1QDsqCxE ]
:
: 本魯最近剛打贏跟前公司要年終的官司
: (12/1終審確定)
: 我的案情是 (判決連結https://goo.gl/V6VKAJ)
: (1)年終獎金發放前自提離職
: (2)但根據合約的保障,有權受領年終獎金
:
: 推 biglarge: 有先上過勞資調解會,還是直接提告? 12/19 07:13
: → biglarge: 抱歉,編輯過我看到了 12/19 07:14
: 推 biglarge: 有民事一審的判決嗎?想看為何敗訴 12/19 07:19
上博科技
統一編號:54290738
負責人:謝尚亨
我把一審二審判決看完一遍。
錄取合約寫明「保障14個月年薪」,但其餘細節沒寫。
那一天發放?沒寫。
領取有無條件?沒寫。
一審法官承認合約有寫這條,但還是認定2個月是獎金。公司有權不發。
然後解釋了一堆,我看不懂。
二審寫的簡單明瞭,我就看懂了。
二審認定保障14個月年薪就是一定要發,視同薪水的一部分。
公司提了很多理由抗辯。
此獎金本來就是浮動的,公司內部人人不同。
獎金發放日員工已經離職,故不予發放。
員工表現不佳,公司有提出考核紀錄佐證。
錄取合約寫月薪60714元,如果要發放,也應用60714計算。原告計算方式有誤。
錄取合約寫明離職要提前20天預告,違約員工要賠一個月薪水。
員工提前18天預告,所以違約。
法官的意見:
合約寫保障14個月年薪,那就是一定要給。如有任何附加條件都要寫在合約裡面。
公司事後才加條件,當然不行。變更合約是要雙方都同意。公司不能自己改合約。
員工表現好壞,不用考慮,因為這筆錢就是固定薪資。
員工離職前月薪是64000,所以用64000元計算,正確。
員工離職有提前20天預告,只是最後一天是星期天。員工只上班到星期五。
公司主張最後兩天不算,所以是18天。
法官認為員工是用月薪制計算薪水,法律就寫明月薪制人員,週六週日也有給薪。
離職壓在星期天,合法。
註:
公司主張員工表現不佳,但員工薪水卻從60714調成64000
(判決書沒寫公司如何解釋這點。)
公司一審請三個律師,二審請兩個律師。
員工沒請律師。
提前20天預告就等於勞基法規定的天數,此條款沒牴觸勞基法。
法律規定月薪制人員,月薪除以30,就是日薪。
計算加班費也是除以30,然後再除以8。因為每天工作8小時。
回應推文:
實務上我有看過判決書。合約寫保障14個月
但是合約又註明,年終發放日,員工須在職才能領取。
員工的確發放日前就離職了。但是法官判員工贏喔XD
上博的狀況,因為什麼條件都沒寫。
法官通常會認定這是無條件發放,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