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demonhell 建議 文章 #1RCXlQwm
針對新增板規十六條進行投票討論
主旨:違反板規十六之案例是否需當事人檢舉
投票時限:2018/06/29
選項:
A) 有明顯個資內容則無需當事人檢舉
B) 須經當事人檢舉,從寬認定
投票門檻:登入30次(同目前本板規定)
投票請按大寫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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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禁止揭露個人資料相關信息
‧ 文章/推文內容有以下情事者該文退回併水桶三個月:
1.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註:此條例包含任何轉網址、原始網址之提供,或任何關鍵字影射,使一般使用
者可簡單查詢到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皆違反此條例。
2.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十六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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