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pupu (^^)》之銘言:
: 原因是公司政策改變。what the..!!!!!!!!!!
: 就這樣發個信把我打到谷底,我馬上打去給當時面試我的主管
: 他也說什麼公司要移到大陸,他也是昨天才知道
: 然後說他會再了解下情況再打給我
: 於是,我就再也沒接到過他的電話了
: 我氣到該申訴的都申訴了,但又能怎麼辦
: 還是得努力再找工作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