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民法184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因為你之前工作離職,所以可以依這條來要求對方公司賠償
: 畢竟你是離職的,如果之前沒有工作,就比較難要求賠償了
: 賠償金額很難說,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資*6~8個月
: 因為資遣後就業服務站也是給6個月,所以我覺得6個月應該算是法院允許的
: 就寫個存證信函要對方依據民法184條,賠8個月
: 然後上勞工局調解一下,對方可能會殺,底線就是6個月
: 對方不要的話,就直接上法院,對方公司還要賠5%的利息,負擔所有費用
: 你拿到offer,舉證應該ok,不可能輸,看賠多少錢而已
: 賠償6個月薪資我是覺得應該沒甚麼問題
不好意思小弟勞動法學習者,也要來打臉這篇文章
看到下面一堆人推就覺得可怕,不給大家正確資訊不行
S大提出的請求損害賠償如前面回文所言,根本過於理想、抽象
要舉證因此造成的損失,並且與該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這是很複雜的
而且完全沒有相關法院判決,所以拜託請別被誤導了
正確做法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白話講就是讓法院判決你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僱傭關係成立
資方既然已經發出offer並經你同意後回覆就成立僱傭關係,不得隨意解僱
然後同時請求從契約上到職日到判訴終結日之間的全部工資
那麼原原PO現在該採取甚麼做法呢
首先,保留與人資信件來往記錄,重點就是對方發出的offer以及收到你回覆
除了紙本offer外,甚至口頭offer人資有確認到職日並要你辭職,都可成為證據
接著於契約上到職日仍去公司報到,應該會被擋在門口,但請拍照或錄影存證
這舉動是要向法官證明,你確實有依契約要提供勞務,是對方不受領
之後便是寄出存證信函,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就上法院
未來建議求職者務必要錄音口頭offer,甚至敢一點可要求對方簽訂違約金
以下就比較複雜了,提出日本實務見解跟我國法院判決佐證,歡迎法律人提出不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