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iyihluen (哩共啊!!!)》之銘言:
: 上個月跟公司簽約久任獎金,公司希望效忠到明年底都不要走,但獎金也沒多少,只有被
: 人笑話的兩個月,且還是先領一個月,明年底約到再給一個月。
: 契約中寫明,若期間離職需繳回一個月獎金,而且公司不補償稅額。
: 以我的理解是,既然都離職也繳回獎金,田無溝水無流,合約也失效,等同我沒有這筆收
: 入,那為何還要為了這筆獎金繳稅?我都依約定主動繳還,公司不該主動追減所得認列?
: 這樣公司有犯法嗎?
: 講的好聽這是考績最好的人才有,但這些年來不就換一個心灰意冷而已嗎......
: 還請先下車的前輩指點了,感謝。
依我個人的理解如下,如有錯誤,請高手指正:
先說簡單的部份:
1. 繳回獎金後,一定要跟公司要證明。如果稅單裏還是列入你的所得,明年報稅時
,就把這一筆獎金直接從你的總收入裏扣除。並附上證明。
2. 就算稅務局不認同你,你頂多就是補稅。不可能因此罰你錢。因為你有附上證明
非故意。
關於稅的部份:
1. 中華民國的稅法公司或是個人賺到的基本上只會課一次。
給勞工的就算是公司的支出。這筆錢公司不必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
勞工繳交綜所稅。
但中華民國的營所稅(20%)與綜所稅最高(45%)差距過大。就有大股東可以
上下其手,保留盈餘(繳營所稅不用繳綜所稅),於是又補了一個未分配盈
餘加增5%的規定。
2. 假設今天你繳回去年獎金所得20萬,不管是不是罰款,就是公司多了20萬元
的收入。實際上你就是沒拿到這筆錢。(或是拿了又退還了)。你實際增加的
收入頂多就是這20萬元的利息。公司20萬付完營所稅,員工再付綜所稅,那
這筆錢不就繳了兩次的稅?顯然有些違反稅法當初的立意。
3. 罰款可以當成公司免稅的理由嗎?如果可以的話,那我年收入一千萬。就找
十個人頭罰款給他,他再轉回來給我,我這一千萬都免稅。有這麼好康嗎?
另外,公司說罰就罰嗎?獎金可以追回不給你,但你明明沒拿到這筆錢卻
要繳所得稅,罰你的看似是國家但實際是公司,但公司有這種公權力,說罰
就罰嗎?
實際狀況:
1. 多年前,我有寫信問過國稅局,但他們給我很模糊的答案。說要看情況。
PS. 連國稅局自己都不清楚,更不可能用故意未繳來罰你款。
2. 身邊已有不少案例成功免除這部份的稅額。
3. 台灣越來越少公司用這一招(獎金追回,叫你自己繳綜所稅)來留人了。
我想應該跟這一招無效脫不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