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接的方式也很屌,總結兩句話
: 1. 自己看email,已經c.c你了裡面都有寫
: 2. 那個資料我交接完再給你,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 雖然這樣玩,很顯然她對於公司有很大的不滿
: 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也是只有含淚吞下去的份
: 只是大家常說「業界很小」,真的有發生過那種回頭逮到機會整回去的嗎?
: 另外是離職預告天數,是公司也同意才可以這樣玩的嗎?
: 不然勞基法都寫30天前告知了,還可以隨意縮短成14天...
勞基法是規定不得少於30天,但也沒說少於30天會怎樣,這個天數沒有強制性
只要她跟公司談好就可以了,只是倒霉的是你
其實14天也沒什麼拉,我看過某部門經理在農曆年前,除夕當天發mail離職
所有人都不知道,完全傻眼(只有高層知道)
然後來接手的主管是在放完假後才知道
所以14天算不錯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