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小的身邊目前有人遇到如下狀況,想請教一下
【資方】 北部某上市櫃科技廠
【事由】
1. 公司先前公告因營運規劃,原三廠區縮編為二廠區,
2. 縮編的廠區(2廠)其人員/機台等,12月初陸續移轉至另外兩廠(1、3廠),
針對2廠的人員,增派交通車接送等相關配套措施(但有但書)
3. 然因2廠與1、3廠,開高速公路路程來回約需65km,
部分同仁因個人因素(沒車、接送小孩的時間無法與交通車銜接等)無法配合遷廠
【問題】
人資上個月公告遷廠計畫後,開過一次說明會,
之後就無任何正式公告關於無法配合者的處理,
至本周才告知不配合的同仁,兩個日期選擇離職一是11/30,一是12/14,
並要求簽立聲明書:https://imgur.com/a/Q3mYjPw
內容主體就是,是因為自己因素無法配合,所以自願離職...
一、請問這樣的情況,勞工是否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單????
二、請問現在這情況可以主張年資滿三年以上,須提前三十天告知解雇嗎?
我們只要求一張非自願離職單,但人資就是表明不會有這張,
還暗示不要小蝦米鬥鯨魚...以免甚麼都沒有...
目前已協調勞工局本周到廠調解,但因這兩天人資狂找無法配合的同仁簽聲明...
很怕撐不到那時候就被姦成功了....Orz
不曉得是否有人資大大可以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