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地方勞工局的時候,看到勞動部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文宣,覺得很不錯,所以整理、
補充給大家。
(一) 產假
分娩: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五日
■ 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
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
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
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安胎假
經醫師判斷須在家休養或是住院安胎,可以請假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
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
■ 請假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
給。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
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另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
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5日請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
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
陪產假。
(四) 產檢假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另
,產檢假依立法意旨,得以半日為請假為單位(以小時請亦無不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五)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
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六)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
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七) 家庭照顧假
1.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
家庭照顧假。
2.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3.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4.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
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八) 哺(集)乳時間
1.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
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
乳時間三十分鐘。
3.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九)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
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以上,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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