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隔天發員工酬勞 男告贏鴻海獲208萬
UDN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10646
原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30日離職,未料隔天鴻海開始發放2016年的年度員工
酬勞,3個月後,他輾轉收到鴻海通知書,發現自己可以領208萬元,但提出申請時,鴻海
以他已經離職為由拒絕,勞資糾紛最後鬧上法院。新北地院今判鴻海須給付208萬元給王
男,全案仍可上訴。
王男興訟指稱,他2014年9月15日受雇於鴻海精密工業,任職於IE總處大數據中心,負責
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每月薪資10萬2000元,任職期間年年考績A等以上,直到去年3月30
日才自請離職。
王男主張,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有獲利,應提撥5%到7%作為員工酬勞。他去年6
月收到通知書,書面上紀載他可領取208萬,但提出申請時,公司以發放的時間點他已離
職而拒絕給付,已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因此興訟求償。
鴻海主張,「員工酬勞」屬於獎勵性質的給予,是鼓勵員工為公司創造獲利,也是鼓勵員
工在發放酬勞之前能繼續留在公司。王男是去年3月30日自願離職,之所以會收到通知書
,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未將應作廢的通知書抽出。王男雖輾轉收到通知書,但因為
他於分配前已經離職,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鴻海也說,王男曾在2016年領過2015年的年度員工酬勞股票6000股,熟知發放規定,去年
2月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107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仍於3月
1日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為由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自不得請求給付。
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有虧損要彌補,否則
應依規定發放。此外,鴻海雖稱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男也簽下承諾書,但此
為鴻海單方面的限制,違反契約正義,也不符《勞基法》規定,因此判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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