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涉嫌掏空案 重判8年定讞
大同 (2371-TW) 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案,最高法院今 (29) 日維持更一審見解
,駁回林蔚山上訴定讞,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
追徵犯罪所得 13 億多元定讞,並已啟動防逃機制。
林蔚山被控 19 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虧損逾 10 億元,
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並併購通達,讓大同損失逾
17 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被依證交法,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的背信罪,判刑 4 年
6 個月徒刑;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通達公司財務、營運狀況不佳,若再無資金挹注,將面臨銀行緊縮銀根
,並轉向林蔚山追索連帶保證責任窘境,而林蔚山不願以其個人資產代償通達公司債務,
還用大同集團向金融機構諸多貸款、簽發票據或信用狀連帶保證人,若其信用破產,將引
爆骨牌連鎖反應,使大同集團面臨重大財務危機。
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投資通達公司虧損,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
損失,使通達公司獲利,不法所得超過 1 億元以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 8 年有
期徒刑,併科罰金 3 億元,追徵不法所得 13.5 億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
來源:https://news.cnyes.com/news/id/4328429?ex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