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94053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映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案件,先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
整字第1號裁定駁回,華映公司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於108 年7 月29日以108 年度
整抗字第2號裁定「抗告駁回」。
本院綜合參考華映公司聲請及抗告意旨、經濟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各相關之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認為:
一、華映公司是否有重整可能,繫諸華映公司本業經營是否有獲利可能、及是否有足夠資
金挹注,然依華映公司先前財務結構不良、償債能力惡化、現金存量流動性不足之狀況,
華映公司尚未提出具體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之方案。
二、另外,華映公司亦未能具體說明其是否已獲得私募資金之挹注,在無資金挹注之情況
下,尚乏積極證據能認為華映公司之本業經營是否有獲利可能以清償債務。
三、再者本件銀行團中除最大債權人臺灣銀行對於重整方案未明確表示同意與否外,其餘
債權人如陽信商業銀行等均不同意華映公司進行重整,華映公司未能提出保障債權人權益
及勞工權益之可行方案,本院慮及重整程序將衍生相當應最優先受償之重整費用,此可能
進一步削弱華映公司對於債權人及工資等債權之償債能力及清償成數,因而無法准其重整
之聲請。本院先前駁回其重整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故裁定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