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出願「以一換一」求才 她月薪34.5萬的工作飛了
2019-11-04 14:4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月薪34萬5千元、英屬維京群島商節能元件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姓女研發部副總經理,找了蔡姓研發人員進公司,但公司表示無人力需求拒絕,她寫信表示願「以一換一」;公司事後錄取蔡,但陳女的工作真的飛了。
陳女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稱執行長指示盡快增補人才,她覓得適合工作的蔡姓應徵者,蔡也辭去原本的工作、等候到職通知,公司卻說僱用未經書面授權,且公司將遭併購,沒人力需求。陳女認為公司違反誠信,寫下「I can left PFC. I cannot let him without job due to my invite him to join PFC.」一信,公司認定她請辭。但一、二審她皆敗訴。
陳女主張節能元件台灣分公司應自前年11月7日起至她復職日起,按月給薪、按月提繳9千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但她的主張在台北地院、高等法院都認為無理由。
陳女2009年2月起擔任節能元件台灣分公司研發部副總,她認為為了要維護公司信譽、部門實際運作團隊人力管理,極力爭取蔡姓應徵者到公司任職,不能認同總經理既已同意任用蔡,對薪資和到職日期都有了指示,她通知蔡,對方辭了工作,卻無法到職。
「我是要用這個方法呼籲公司重視信用!」陳女認為會寫下這封英文信,不是真的要自請辭職,公司卻曲解她的意思,命她2017年11月6日交還公司電腦,並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向其他員工發布她已「自請離職」的訊息,拒絕她依約給付勞務。
不過公司認為和陳女是委任關係,她沒有理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陳女實際負有整個研發部門的管理權限,且依總公司的母公司節能元件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提出的2016年報、招股書,她是列在高級行政人員,負責新產品開發及改良、新產品、技術研發,非一般勞工,而是具有獨立處理事務裁量權限的高級經理人。
公司還說,如陳女只是為極力促使蔡任職,沒必要說「I can change with蔡!Please let him in PFC,I can left PFC」,公司確已依她的推薦聘用蔡,她事後翻悔自請離職之意,「怎又不顧及自己的信譽,而違反誠信原則?」
北院認為,陳姓女副總寫下「我認為信用對PFC和我自己都非常重要,懇請你們如往常對RD團隊的大力支持,但如果你真的如此擔心我的團隊人數,我可以和蔡交換,請讓他待在PFC,我可以離開PFC,因為是我邀請他進入PFC,所以我不能讓他沒有工作。我也不能讓PFC遭受這種損失。」一文,公司在真的聘用蔡姓男子後,她在10月要求回復工作,並說那只是她用「這個方法」呼籲公司守信,顯然與信件文義不符。
陳女在一審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但高院同樣認為陳女表明願「以一換一」,由她與公司終止僱傭契約,換取公司聘僱蔡,以達控制僱用人數之目的。
高院認為,陳女既未預先聲明不受信件內容拘束,依事件情形、性質,也無法認定她不受內容拘束,仍駁回她上訴。本案仍得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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