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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補假日」上班 雇主應給2倍薪
2020-01-17 14:3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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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除夕到大年初三出勤,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農曆春節年假下周三開始,勞動部今天表示,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
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如果其中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必須擇日補假;
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的日子工作,則必須給付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今年農曆春節七天假期,既有國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
加上小年夜提早放假一天,之後在年後的2月15日周六補班,情況較為複雜,
即使是一般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的常態班表,也有許多眉角。
勞動部舉例,年假期間如果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周六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的企業,
25日及26日(初一、初二)剛好遇到休息日與例假,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應該擇日補假。很多企業因此在28日及29日(初四、初五)補假,連放六天假。
因為初四、初五是國定假日補假,因此當天性質就是國定假日,
勞工如28日及29日(初四及初五)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如果是25日(初一)出勤,因為當天原本是休息日,雇主如果要求勞工當天上班,
必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非一般日的加班費標準。
今年因為政府機關為了讓春節有七天假,從23日小年夜開始放假,
2月15日(周六)補上班,勞動部表示,
民間企業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調整為七天春節連假,可以根據「八周彈性工時」規定,
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將2月15日(周六)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但調整後,23日就變成休息日,如雇主請勞工23日工作,必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