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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3:32 聯合晚報 /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中高齡勞工找工作免驚,雇主也要小心,千萬別歧視中高齡勞工。首部訂定「禁止年齡歧
視」專章法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行政院近日已核定5月1日勞動節生效實
施。雇主若在招募、考績、教育訓練等項目歧視中高齡勞工,最高可重罰150萬元。
立法院已在去年11月通過該法,是國內首部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的就
業專法。除雇主歧視中高齡勞工祭出重罰,若雇主認為非年齡歧視,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否則就認定年齡歧視。
現行就業服務法只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黨派、性別、年
齡等為由,予以歧視,但中高齡專法更進一步具體訂定不得年齡歧視的項目,包括招募、
進用、、薪資、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較就業服務法更明確。為免新法5月上路後雇
主觸法,勞動部已經函請地方政府,加強向企業宣導。
中高齡就業專法去年即經立院三讀通過,但由於母法大都是宣示性做法,有待相關子法及
配套才能上路,因此實施時間由行政院政策決定,最近行政院已經正式核定生效日期為今
年5月1日。
有鑑於高齡勞工就業最大困難在於年齡歧視、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促進法」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違者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雖然就服法也有不得就業歧視規定,但未明訂歧視項目,也未訂定舉
證及雇主不得對申訴勞工調職及解僱。例如專法具體定義年齡歧視的「求職者或受僱者為
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包括: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
陞遷等。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三、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四、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
也就是說,專法明定雇主不得歧視具體項目,雇主只要在上述項目有歧視之嫌, 勞工都
可提出申訴。
為保護高齡勞工提出申訴,專法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申訴或協助
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若中高齡勞工申訴遭雇主調職或解僱,可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屆期
未能改善應按次處罰。
申訴最難部分在舉證,專法明定,中高齡勞工若就申訴差別待遇,雇主若主張差別待遇不
是年齡因素,必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若確有年齡歧視,致當事人有損害,雇主要負賠償
責任。
如果上述差別待遇,是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對年齡有特定限制或規定;或是薪資給付是
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等,則不屬年齡歧視。